{"billNo":"202110093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一、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廖偉翔"],"連署人":["蘇清泉","徐巧芯","翁曉玲","涂權吉","羅智強","張智倫","陳菁徽","牛煦庭","王鴻薇","黃建賓","盧縣一","洪孟楷","邱鎮軍","謝龍介","丁學忠","楊瓊瓔","林沛祥","傅崐萁","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4","laws":["04405"],"mtime":"2025-03-19T18:16: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5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50","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有鑑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已二十年未修訂，其中針對法律草案預告的規定付之闕如，為了讓民眾對自身權益影響鉅大的行政機關法律案修訂，有知的權利，且能即時反應意見，爰擬具「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一、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雖有規範行政機關在擬定法規命令時，除特殊狀況，應事先公告周知法規命令的修定機關名稱、制定或修正依據、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然對於人民權益影響更大的法律草案預告程序卻付之闕如，僅透過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文進行相關規定，僅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的草案，才需預告。為落實人民資訊權，並貫徹人民意見表達權利，爰新增更明確的規定，將行政機關預擬制定或修正法律的草案預告相關規定納入「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公告內容應包含制定或修正機關名稱、制定或修正依據、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行政機關並應即時公告民眾反應意見的處理結果。\n二、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下達或發布行政命令時，應立即將已生效的行政命令送達立法院，以落實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命令審查權利，然行政機關常有延遲送達立法院之情況，爰修訂此條，明確規定在行政命令下達或發布時，應即時送達立法院。\n三、依目前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且主管機關在到期前認為有需要延長者，要在期限前或立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然鑑於法案審議需要更慎重及更多時間進行，爰修訂將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修訂為六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同時也避免因為立法院休會而導致送件時限標準不一致的影響。","對照表":[{"law_id":"04405","law_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一、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雖有規範行政機關在擬定法規命令時，除特殊狀況，應事先公告周知法規命令的修定機關名稱、制定或修正依據、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然對於人民權益影響更大的法律草案預告程序卻付之闕如，僅透過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文進行相關規定，僅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的草案，才需預告。爰新增更明確的規定，將行政機關預擬制定或修正法律的草案預告相關規定納入。\n\n三、有鑑於網際網路已為現今時代訊息傳播最快速且最主要的管道，新增網際網路為必要的草案公告媒介。\n\n四、公告內容應包含機關名稱、制定或修正依據、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行政機關並應即時公告民眾反應意見的處理結果。","修正":"第三條之一　行政機關預擬制定或修正法律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網際網路或新聞紙預先公告六十日，載明下列事項：\n\n一、預擬制定或修正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制定或修正者，各該機關名稱。\n\n二、制定或修正之依據。\n\n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任何人向制定或修正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及處理結果。\n\n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網際網路或新聞紙等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現行":"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law_content_id":"04405:04405:1970-08-18-制定:9","說明":"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下達或發布行政命令時，本應立即將已生效的行政命令送達立法院，以落實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命令審查權利，然行政機關常有延遲送達立法院之情況，爰修訂此條，明確規定在行政命令下達或發布時，應即時送達立法院。","修正":"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應於下達或發布時即送立法院。"},{"現行":"第二十四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n\n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law_content_id":"04405:04405:1970-08-18-制定:29","說明":"一、依目前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且主管機關在到期前認為有需要延長者，要在期限前或立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然鑑於法案審議需要更慎重及更多時間進行檢視及討論，爰修訂將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修訂為六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同時也避免因為立法院休會而導致送件時限標準不一致的影響。\n\n二、命令定有施行期限，而主管機關認為需延長時，為了讓民眾有緩衝期，需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公告發布。","修正":"第二十四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n\n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first_time":"2025-03-07","last_time":"2025-03-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