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3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林月琴","張雅琳"],"連署人":["莊瑞雄","劉建國","范雲","王義川","羅美玲","邱議瑩","李昆澤","蔡易餘","黃捷","張宏陸","王正旭","沈伯洋","李柏毅","沈發惠","郭昱晴"],"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4","laws":["01128"],"mtime":"2025-03-19T18:17: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6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60","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月琴、張雅琳等18人，為貫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精神，促進月經平權，且保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女性之健康權，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七款女性生理用品補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月經平權涉及月經貧窮與月經不平等等議題。所謂「月經貧窮」，係指經濟弱勢女性，因為無法取得充足且適當的生理用品，導致生理疾病及心理健康，且不利就學及就業，並將長期影響生活，陷入弱勢的惡性循環。而「月經不平等」，則為女性因月經此一與男性先天不同的生理現象，而於身體與財務上受到不同於男性的影響，部分甚至因為月經而加重其社會弱勢狀況。\n二、女性在一生中需花費近十萬元購買生理用品，惟根據2024年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女性平均時薪僅為男性之85.3%。薪資結構不平等，生理用品支出又增加女性財務負擔，經濟弱勢女性暴露於月經貧窮所造成的健康風險之中。舉例而言，部分經濟弱勢女性為了節省花費，選擇拉長生理用品的使用時間，使得感染風險增加。根據南韓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2005年至2015年的統計顯示，南韓貧窮與富有的女性相比，前者陰道感染的比例是後者的1.6倍，顯示經濟弱勢女性更容易暴露於月經貧窮造成的健康風險，陷入交織性不利處境。\n三、根據行政院所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健康、醫療與照護」章節，強調應制定具性別觀點的人口、健康、醫療與照顧政策，提供公平的健康機會、醫療與照顧資源。且應減少社會文化成因造成的生理與心理健康威脅、特別關注不利處境者的需求與服務可及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二條指出：「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為符合上開條文之意旨，提升女性權益保障、削減其財務負擔，爰於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新增第七款女性生理用品補助，以保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女性的健康權。","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n\n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n\n二、托兒補助。\n\n三、教育補助。\n\n四、喪葬補助。\n\n五、居家服務。\n\n六、生育補助。\n\n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n\n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新增第七款，其餘款項未修正。\n\n二、為貫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精神，且實踐本法照顧經濟困難者或處境不利者之意旨，爰於本條新增「女性生理用品補助」一款，促進月經平權，且保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女性之健康權。","修正":"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n\n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n\n二、托兒補助。\n\n三、教育補助。\n\n四、喪葬補助。\n\n五、居家服務。\n\n六、生育補助。\n\n七、女性生理用品補助。\n八、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n\n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5-03-07","last_time":"2025-03-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