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3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蔡易餘","賴瑞隆"],"連署人":["邱志偉","許智傑","沈伯洋","李柏毅","黃捷","王義川","徐富癸","吳沛憶","林楚茵","沈發惠","王美惠","張雅琳","陳秀寳","王世堅","陳俊宇","王正旭","張宏陸","陳瑩","陳素月","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4","laws":["08125"],"mtime":"2025-03-19T18:17: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62","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蔡易餘、賴瑞隆等23人，鑒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進行「黃牛票條款」修法後，取締黃牛票出賣者仍有不力情形。其中，又因主管機關查緝加價轉售及不正方式取得票券等違規事實者須調取多種資料，方得成立檢舉，單單洽請警察調查，恐使警察疲於奔命，且可能取締效率不彰，此際應聯絡相關機關進行協助。為使金融主管機關等單位提供帳戶資料有所依據，並明確相關機關及業者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文創法第十條之一2023年5月12日完成修訂，針對藝文表演票券訂定加價轉售者，以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票券者之處罰，以維藝文表演票券市場之交易秩序，杜絕黃牛橫行，足以彰顯政府為取締藝表演票券黃牛之決心。\n惟實務運作下來，仍有一些恐使取締作業難以進行的難處。以檢舉加價轉售票卷者為例，檢舉人需檢附被檢舉人之身分、票號，或者收受黃牛票價之銀行帳號等資料，如填具不全，恐將難以檢舉成功或進而裁罰；又因對加價轉售者之裁罰係「行政罰」，多半網路平台因為未涉及刑事處罰而不願提供被檢舉者之資料予警方，以致取締黃牛難以徹底執行；再者，如須循請求金融主管機關提供黃牛案件之金融帳戶資料之查處管道，卻又因不符銀行法規定，以致並無法律位階之強制效力可供查處單位執法。\n是故，為使相關機關及業者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明確，爰進行提案修正，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以及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票等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路或實體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提供協助」。（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在本法第十條之一「黃牛票條款」之規定修法後，給予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者」，以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之處罰。惟實務運作下來，仍有一些恐使取締作業難以進行的難處。以檢舉加價轉售票卷者為例，檢舉人需檢附被檢舉人之身分、票號，或者收受黃牛票價之銀行帳號等資料，如填具不全，恐將難以檢舉成功或進而裁罰；又因對加價轉售者之裁罰係「行政罰」，多半網路平台因為未涉及刑事處罰而不願提供被檢舉者之資料予警方，以致取締黃牛難以徹底執行；再者，如須循請求金融主管機關提供黃牛案件之金融帳戶資料之查處管道，卻又因不符銀行法規定，以致並無法律位階之強制效力可供查處單位執法。\n\n二、按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一、法律另有規定。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可知在銀行無需保守客戶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之情形，仍需以法律有規定或主管機關有其規定時為必須。\n\n三、另因黃牛票之取締，售票平台並不僅限於網路形式，亦有可能於「現場實體購票」並加價轉售之情形，故應納入洽請實體售票平臺提供相關協助的態樣。\n\n四、為解決藝文表演票券黃牛票查處不力情形，爰為「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路或實體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提供協助。」之法律位階明文規定。","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路或實體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提供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5-03-07","last_time":"2025-03-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