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3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定宇","陳冠廷"],"連署人":["吳沛憶","張雅琳","王美惠","陳素月","黃秀芳","陳秀寳","王正旭","蔡易餘","陳培瑜","劉建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黃捷","沈伯洋","鍾佳濱","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4","laws":["01432"],"mtime":"2025-03-19T18:17: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72","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陳冠廷等18人，針對近年來共諜案件連年攀升，國安局日前發布「共諜案滲透手法分析」報告，當中示警我國去（2024）年起訴的共諜案人數已高達64人，是2021年的3倍之多，更指出其中有退役軍人15人、現役軍人28人，顯示中共鎖定我國現、退役軍人為主要目標。然現行海空軍刑法相關條文關於，關於違反國家忠誠義務罪之陰謀或預備犯之與普通刑法相較刑度過輕，由於目前破獲之涉及共諜案之現役軍人，多處於預備或陰謀階段，如同案破獲現役及退役軍人之共諜時，因適用普通刑法和軍刑法，現役軍人之刑度反而低於退役軍人，其規定顯然輕重失衡刑度、與罪刑原則有為，更顯難收遏阻敵人滲透現役軍人之效。現行陸海空軍刑法有關助敵罪相關條文刑罰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中國對我軍事威脅越趨強硬與頻繁，間諜活動滲透更甚以往，我國去（2024）年起訴的共諜案人數已高達64人，是2021年的3倍之多。根據國家安全局日前發布之「共諜案滲透手法分析」報告指出。在滲透目標部分，近年共諜案起訴人數明顯上升，其中2023年48人，2024年64人，較2021年、2022年呈高倍數成長；起訴共諜案件亦從2021年3件、2022年5件攀升至2023年14件、2024年15件。另中共鎖定目標則以現、退役軍人佔比最高，2024年涉案遭起訴退役軍人15人佔23%，現役軍人28人佔43%，顯示現、退役軍人已成為中共對臺滲透之針對性對象。（國家安全局2015/01/12共諜案滲透手法分析https：//www.nsb.gov.tw/zh/#/%E5%85%AC%E5%91%8A%E8%B3%87%E8%A8%8A/%E6%96%B0%E8%81%9E%E7%A8%BF%E6%9A%A8%E6%96%B0%E8%81%9E%E5%8F%83%E8%80%83%E8%B3%87%E6%96%99/2025-01-12/%E5%85%B1%E8%AB%9C%E6%A1%88%E6%BB%B2%E9%80%8F%E6%89%8B%E6%B3%95%E5%88%86%E6%9E%90參照）\n二、然現行海空軍刑法相關條文關於，關於違反國家忠誠義務罪之陰謀或預備犯之與普通刑法相較刑度過輕，由於目前破獲之涉及共諜案之現役軍人，多處於預備或陰謀階段，如同案破獲現役及退役軍人之共諜時，因適用普通刑法和軍刑法，現役軍人之刑度反而低於退役軍人，其規定顯然輕重失衡刑度、與罪刑原則有為，更顯難收遏阻敵人滲透現役軍人之效。且鑒於近年中國對我軍事威脅越趨強硬與頻繁，間諜活動滲透更甚以往，若不嚴懲現役軍人前述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背叛國家之行為，實難達到防止敵人滲透、嚇阻現役軍人投敵之效，現行陸海空軍刑法有關助敵罪相關條文刑罰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n三、本席等認為，近年中國對我軍事威脅越趨強硬與頻繁，間諜活動滲透更甚以往，若不嚴懲現役軍人前述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背叛國家之行為，實難達到防止敵人滲透、嚇阻軍人投敵之效，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助敵罪相關條文之陰謀或預備犯刑度過輕，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助敵罪相關刑罰規定應予以修正。","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n\n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n\n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n\n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n\n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n\n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0","說明":"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相關規定，然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較之刑法相關條文之刑度規定過輕，難收遏阻敵人滲透之效。\n\n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和第一項之刑度差距過大，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予以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n\n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n\n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n\n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n\n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n\n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現行":"第十八條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n\n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n\n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n\n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n\n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n\n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1","說明":"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相關規定，然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較之刑法相關條文之刑度規定過輕，難收遏阻敵人滲透之效。\n\n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和第一項之刑度差距過大，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予以修正。","修正":"第十八條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n\n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n\n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n\n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n\n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n\n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現行":"第十九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2","說明":"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相關規定，然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較之刑法相關條文之刑度規定過輕，難收遏阻敵人滲透之效。\n\n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和第一項之刑度差距過大，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予以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現行":"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7","說明":"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相關規定，然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較之刑法相關條文之刑度規定過輕，難收遏阻敵人滲透之效。\n\n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陰謀或預備犯之刑度和第一項之刑度差距過大，爰參照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三條條至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刑度規定予以修正。","修正":"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first_time":"2025-03-07","last_time":"2025-03-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