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3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廖偉翔","羅廷瑋"],"連署人":["邱鎮軍","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涂權吉","賴士葆","萬美玲","洪孟楷","楊瓊瓔","邱若華","游顥","林思銘","葛如鈞","羅智強","謝龍介","翁曉玲","陳雪生","牛煦庭","馬文君","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4","laws":["08125"],"mtime":"2025-03-19T21:15: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8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88","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廖偉翔、羅廷瑋等22人，有鑑於許多藝文表演現場演出未施行實名制，造成黃牛票券氾濫，為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同時避免不肖人士藉機哄抬票券金額，獲取不當利益，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辦理藝文演出時若無施行實名制，大多皆因黃牛票券之亂象而導致一票難求，且票券金額也會被藉機哄抬數倍不等，嚴重妨礙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故修法藉實名制度保障民眾權益。\n二、又現行針對不肖人士轉售藝文票券換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僅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處拘留或罰鍰予以規範，然其拘束效力顯見不足；以2024國慶晚會為例，臺北市政府以發放免費票券之形式提供民眾共同參與國家盛事，卻有投機分子在網路上兜售，一張免費門票竟出現10萬4千元的高價，顯然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欠缺遏止不當行為之成效，爰參考《鐵路法》予以修法，以維護藝文票券市場公平性。","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在疫情趨緩後，民眾參與娛樂活動的意願大大提高，許多熱門演唱會座無虛席，然大多數演唱會也因未施行實名制，而遭黃牛藉機獲取不當利益，比如去年的周杰倫演唱會，15萬張票湧入約89萬人搶購，短短幾分鐘即銷售一空，但演唱會還未開始，就因抓獲黃牛圖利而作廢幾百張票；也因此為保護民眾權益，應明文規定藝文表演票券需以實名制度販售，以防黃牛更加猖獗。\n\n二、2024國慶晚會，免費發放票券供民眾索票，惟因數量有限，仍有許多民眾想參與卻無法入場，因而網路上黃牛氾濫，一張免費票券甚至炒至10萬4千元的高價，黃牛透過轉售票券獲取暴利之行為屢見不鮮，嚴重影響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違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立法意旨。\n\n三、考量黃牛票券影響文化創意活動甚鉅，嚴重擾亂健全市場機制，致使民眾無法平等參與藝文活動，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轉售票券圖利之行徑顯已不足遏止投機人士破壞藝文產業發展，為杜絕此類違反交易公平性之行為，爰提出修法規定藝文表演票券應以實名方式販售，並將販售黃牛票券之行徑按票券張數給予處罰。","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藝文表演票券應以實名制公開販售，其實名方式、票券販售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訂之。\n將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藝文表演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5-03-07","last_time":"2025-03-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