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4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1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1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07","last_time":"2025-03-12","meet_id":"院會-11-3-4","laws":["01483"],"mtime":"2025-12-05T15:53:54+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495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過去我國對外軍購案中，多有透過「工業合作」點數方式，協助我國以技術轉移方式取得部分軍事工業技術，但近年軍購案中，皆未落實工業合作，爭取技術轉移。我國目前正大力推動「國防自主」，若缺乏來自外國國防工業技術轉移，部分技術將因我國國防研發資源有限，難以突破而不利我國國防產業發展與推動。另「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下稱「級別認證」）是為對廠商產品之品質認同，惟「級別認證」目前仍無法為相關業者參與軍需釋商建案提供實質幫助，故應有適當措施，為具「級別認證」者提供發展空間，亦為台灣國防產業進入國際軍需供應鏈創造更有利條件，以促進我國國防產業擴大投入國際軍工供應鏈，提升我國國防實力，加強國家安全。綜上所述，我國因內部軍需市場與研發資源皆有限，因此國內與國外之產業合作、技術轉移，以及協助具「級別認證」者發展都是促進我國國防產業發展關鍵性因素，爰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83","law_name":"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n\n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law_content_id":"01483:01483:2019-05-31-制定:13","說明":"一、過去我國對外軍購案，多有透過「工業合作」點數方式，取得外國軍事工業技術，促進我國國防科技進步，惟近年對外軍購案中，皆未落實工業合作，爭取技術轉移。\n\n二、我國近年大力推動「國防自主」，若缺乏外國國防工業合作與技術轉移，形同閉門造車，不利我國國防產業發展，爰建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鼓勵本國國防產業業者與國外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取得原廠資格認證，並落實技術轉移，以促進我國國防產業擴大投入國際軍工供應鏈，亦能提升我國國防實力，加強國家安全。","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並落實技術轉移。\n\n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現行":"第十二條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n\n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捐（補）助。\n\n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n\n三、優先採購軍品。\n\n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n\n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83:01483:2019-05-31-制定:16","說明":"「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是為對廠商產品之品質認同，惟「級別認證」無法為相關業者參與軍需釋商建案提供實質幫助，故應有適當措施，為具「級別認證」者提供發展空間，亦為台灣國防產業進入國際軍需供應鏈創造更有利條件，爰建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資完備。","修正":"第十二條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具列管軍品資格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n\n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捐（補）助。\n\n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n\n三、優先採購軍品。\n\n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n\n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0949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4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