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4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1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1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07","last_time":"2025-03-18","meet_id":"院會-11-3-4","laws":["07306"],"mtime":"2025-12-05T15:53:47+08: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496號","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財政部上修113年全國總稅收實徵淨額達3兆7,619億元，較預算數高出5,283億元，創下政府稅收超徵最高紀錄。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所示，113年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達2.18%，111年以來已連續3年突破2%通膨警戒線，114年1月CPI更高達2.66%，顯示民生物價壓力持續攀升。鑑於政府稅收來自人民，連年鉅額超徵稅收理應與全民共享經濟果實，還錢於民。新加坡黃循財總理2月18日也宣布，將發放包含購物券在內的多項補助措施，公民家庭接下來一年可獲得800星元的購物券（約合新臺幣2萬元）；針對20歲及以下的新加坡孩童與青少年發放500星元的補助。此外，111年，全國超徵稅收5,237億元，當時的行政院院長蘇貞昌院長亦將其中的一部分超徵「還稅於民」，全民普發現金6,000元，爰擬具「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草案」，每人發放現金一萬元，讓全體國民共享稅收超徵成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06","law_name":"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讓全民共享稅收超徵成效，減緩民生壓力，並達到振興經濟效益，將稅收超徵部分金額以發放新臺幣（以下稱現金）方式與全民共享，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明定辦理現金發放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編列。另為使預算編列與執行保持彈性，爰併定明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辦理現金發放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以前一年度的稅收超徵數額支應。\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說明":"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n\n二、第二項規定現金之發放及其他相關事宜，國家發展委員會得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增訂":"第四條　現金發放之規劃、推動及宣導，由主管機關辦理。\n\n主管機關為執行預算，得就現金之發放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說明":"現金之發放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洽相關部會以辦法定之。","增訂":"第五條　現金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洽相關部會定之。"},{"說明":"一、現金發放對象、金額及免納所得稅之規定。\n\n二、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係為振興經濟效益、減緩民生壓力，由全民共享稅收超徵成果，如就所領取之現金仍予課稅或移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增訂":"第六條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者，政府應依本條例規定發放現金一萬元。\n\n個人自政府領取之現金，免納所得稅。\n\n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明定現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增訂":"第七條　現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說明":"一、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及施行期限。\n\n二、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說明":"一、本條例制定之目的、主管機關、經費來源、預算編列方式及排除預算法相關規定之限制。（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n二、定明發放現金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發放之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宜，分別授權由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以辦法定之。（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n三、現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草案第七條）\n四、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及施行期限。（草案第八條）","提案編號":"20委1100949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4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