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4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謝龍介"],"連署人":["羅廷瑋","黃仁","林沛祥","林德福","徐欣瑩","顏寬恒","廖先翔","張智倫","蘇清泉","盧縣一","翁曉玲","陳雪生","黃建賓","鄭正鈐","李彥秀","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5","laws":["01741"],"mtime":"2025-03-26T15:16: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4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499","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謝龍介等18人，鑒於教育應維持中立與獨立，確保學生在不受政治干預的環境中自由學習、思考與成長。然而，近年來政治勢力逐漸滲透校園，透過社團、講座甚至教材影響學生，使學校淪為意識形態競逐的場域，偏離教育本質。因此，為維護教育環境的純粹性，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規範，禁止政黨、法人及團體在校園內從事政黨政治宣傳與活動，營造遠離政治干擾的自主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條文「特定政治團體」之「特定」，其定義未臻明確，且近年政黨活動多半包裝為無涉政黨之非營利組織、社團法人、NGO等形式，或請相關人士擔任課程教授人員，故特別規定政治團提涉及法律適用問題。\n二、學校應培養學生關心公共事務的能力，而非與社會議題完全隔絕，因此如何界定政治活動與公民教育，確保學生仍能接觸多元觀點，將是政策落實的關鍵。唯有在確保教育中立的同時維護學生的知情權與言論自由，才能真正實現健康自主的學習環境，使校園成為培養理性公民的場域，而非政治角力的工具。\n三、校園為知識傳播、培養學生自由意志與健全人格的重要場所，惟近年政治滲透校園，部分政治人物及政黨利用學校平台進行宣傳或舉辦活動，嚴重影響校園的中立性與教育本質。政治介入校園不僅容易引發意識形態對立，還可能干擾學術自由，妨礙學生的自主學習。因此，為確保學術自由，避免學生在求學與成長過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政治紛擾，本次修法明確規範政治人物、政黨及其相關活動退出校園，禁止在校園內進行任何形式的政黨政治宣傳或動員活動，或以各類方式動員政治營隊。","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n\n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n\n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n\n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3-11-26-修正:6","說明":"一、原條文「特定政治團體」之「特定」，未臻明確，且近年政黨活動多半包裝為無涉政黨，故特定義政治團提涉及法律適用問題。\n\n二、校園為知識傳播、培養學生自由意志與健全人格的重要場所，惟近年政治滲透校園，部分政治人物及政黨利用學校平台進行宣傳或舉辦活動，嚴重影響校園的中立性與教育本質。政治介入校園不僅容易引發意識形態對立，還可能干擾學術自由，妨礙學生的自主學習。因此，為確保學術自由，避免學生在求學與成長過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政治紛擾，本次修法明確規範政治人物、政黨及其相關活動退出校園，禁止在校園內進行任何形式的政治宣傳或動員活動，或以各類方式動員政治營隊。","修正":"第六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n\n學校不得為政黨、法人、社團及團體從事政治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n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n\n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first_time":"2025-03-14","last_time":"2025-03-1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4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