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5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林沛祥","羅廷瑋","謝龍介"],"連署人":["徐欣瑩","黃仁","蘇清泉","鄭正鈐","盧縣一","翁曉玲","廖先翔","張智倫","顏寬恒","陳雪生","黃建賓","林德福","陳玉珍","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5","laws":["04536"],"mtime":"2025-03-26T15:16: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5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501","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羅廷瑋、謝龍介等18人，鑒於近期詐欺犯罪朝向集團化、網路化發展，現行法規不足以完整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詐欺犯罪從個人行為演變為高度組織化、網路化的集團犯罪，利用科技手段規避執法，手法多變且難以追查。其中，投資詐騙對財產的侵害尤為嚴重，受害者往往蒙受巨額損失，卻求償無門，甚至因無法承受財務與心理壓力而輕生，衍生嚴重社會問題。已顯示詐欺已不只是經濟犯罪，更對社會造成深遠影響，亟需更有效的應對措施加以遏止。爰擬具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n二、目前司法對加重詐欺罪的量刑顯然與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不成比例，依據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法院多判處1年2個月至5年以下的刑期，而依照刑法規定，未滿5年者還可選擇易科罰金。這樣的刑度形同縱容，致使詐欺犯罪成為一種高報酬、低風險的違法行為，讓不法分子即使被捕，最多服刑一、兩年，甚至僅需繳納罰金便能全身而退。使刑罰不足以產生有效嚇阻，詐欺集團自然愈發猖獗，而受害者卻只能承擔無法挽回的損失，社會正義也因此大打折扣。\n三、另依據法務部統計數據發現，2017年到2021年間詐欺罪案件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有6萬9,741人，以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者占43%最多；判處1年以上至3年未滿者占29.3%居次，而被判處拘役者也有21.6%。但被判處3年以上者近5年來僅有355人，占比0.5%，連1%都不到。\n四、民國108年，行政院會針對酒駕致死或重傷事件提出修法建議，若行為人故意造成事故，將比照《刑法》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舉反映出社會對於高風險犯罪的高度關切，並期望透過更嚴厲的刑罰達到嚇阻效果。然而，相較於酒駕，詐欺犯罪對社會的影響與財產損失更為深遠，不僅使無數被害人傾家蕩產，甚至導致心理崩潰、輕生，但現行法律對詐欺罪的刑責卻顯然過低，難以與其嚴重性相匹配。爰此，有鑑於詐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與財產損失比酒駕更為遽大，但刑度與量刑顯與危害及社會期待不符，故提高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刑責。","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17","說明":"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自108年至112年前5大案類發生數較，以「詐欺」類增加1萬4,337件最多，增加幅度高達60.63%。在當今詐騙案日益增加之際，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更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嚴重負外部性，使社會福祉減少。故為嚇阻犯罪行為發生，保護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提高刑期至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得併科罰金修正為併科罰金，提高罰金自五十萬元以下至一百萬元以下。\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0","說明":"配合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因應加重，並刪除併科罰金規定。","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配合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因應加重，並刪除併科罰金規定。據法務部統計自106年至110年止，以加重詐欺罪起訴者占56.7%，其高於普通詐欺罪的43.0%，顯然有增加刑罰，抑制詐騙行為之必要性，爰提高刑期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自一百萬元以下至三百萬元。而針對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參照108年行政院比照普通殺人罪之提案，提高刑責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另鑒於近年來金融商品推陳出新，許多不肖人士透過社群、影音平臺乃至以個人名義教導他人投資致富，常致被害人因一時疏忽即蒙受鉅額財產損失，事後也求償無門，部分被害人甚至因無法承受個人心理及社會壓力而有輕生念頭，滋生眾多社會問題，故修法將投資詐騙列為詐欺加重事由。","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五、以投資為名義向他人保證能獲得收益或利潤之方法犯之。\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first_time":"2025-03-14","last_time":"2025-03-1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5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