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5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徐欣瑩","盧縣一","蘇清泉","廖先翔","顏寬恒","張智倫","翁曉玲","黃仁","陳雪生","林沛祥","黃建賓","鄭正鈐","林德福","羅廷瑋","謝龍介","陳玉珍","廖偉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5","laws":["03717"],"mtime":"2025-03-26T15:16: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5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502","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鑑於近年國際間已有將核能認定為綠能、潔淨能源的趨勢，據國際能源總署（IEA）發布全球能源部門2050淨零排放路徑指出，核能發電量需要倍增，全球才有可能在2050達成淨零排放，本法卻明文要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除與本法規範減碳及溫室氣體管理之目的毫無關連外，若未來核融合技術或者更新更安全的核電技術成熟，我國將因非核家園四字而無法發展，鑑此，為避免我國能源政策與國際嚴重脫節，擬刪除「非核家園」文字，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另為強化地方政府執行淨零排碳政策及補償原住民族人因守護山林所受之限制，明定向排放源收取之碳費，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用途，落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要求及維護原住民族人權益，強化我國減碳工作，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國際間已有將核能認定為綠能、潔淨能源的趨勢，據國際能源總署（IEA）發布全球能源部門2050淨零排放路徑指出，核能發電量需要倍增，全球才有可能在2050達成淨零排放，本法卻明文要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除與本法規範減碳及溫室氣體管理之目的毫無關連外，若未來核融合技術或者更新更安全的核電技術成熟，我國將因非核家園四字而無法發展，鑑此，為避免我國能源政策與國際嚴重脫節，擬刪除「非核家園」文字，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n二、原住民保留地中目前有十一萬公頃的公有林地及七萬公頃的私有林，為政府守護自然碳匯，負起溫室氣體減量之工作，肩負氣候變遷調適之重責大任，惟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支用未納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一百零四年立法之初，已於附帶決議明確承諾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若需提高禁伐補償金額，須由開徵碳稅支應」，顯見當時立法時，業已預見禁伐補償與氣候變遷調適有其重要關聯性。爰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納入基金用途。\n三、為強化地方政府執行淨零排碳政策及補償原住民族人因守護山林所受之限制，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向排放源收取之碳費，百分之六十比率撥交給排放源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地方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並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用途，落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要求及維護原住民族人權益。","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n\n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n\n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n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n\n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6","說明":"一、潔淨能源指對環境影響較小，排放污染物較低或者幾乎不排放污染物之能源類型。要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所需要不僅是需要訂定再生能源目標，而是潔淨能源的中長期目標。\n\n二、另外，近年歐洲各國開始認為核能是潔淨能源甚至認為是綠能，原因在於核能的碳排放低、發電效率高、且相較目前的再生能源更為穩定。反核、廢核的主張是否仍符合國際間趨勢，尚非無疑。況且，本法係規範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與非核家園究有何關連，需要寫入法條明文，爰提案刪除「非核家園」字眼，以符合世界能源趨勢。","修正":"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n\n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潔淨能源中長期目標。\n\n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n\n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n\n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n\n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現行":"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n\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n\n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10","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第二項第五、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款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n\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環境部協辦。\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農業部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農業部主辦。\n\n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環境部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環境部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7","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五款，係因《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一百零四年立法法之初，於附帶決議明確承諾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若需提高禁伐補償金額，須由開徵碳稅支應」，顯見當時立法時，業已預見禁伐補償與氣候變遷調適有其重要關聯性，是以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用途，以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之要求。\n\n二、配合款次增訂，原有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三款向後移列。","修正":"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補助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相關事項。\n六、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七、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八、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九、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十、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二、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三、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四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5-03-14","last_time":"2025-03-1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5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