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5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陳玉珍","李彥秀","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顏寬恒","謝衣鳯","徐欣瑩","馬文君","牛煦庭","萬美玲","羅廷瑋","邱若華","邱鎮軍","涂權吉","鄭正鈐","羅明才","林思銘","丁學忠","呂玉玲","廖先翔","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5","laws":["01934"],"mtime":"2025-03-26T15:16: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5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569","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陳玉珍、李彥秀、廖偉翔、林沛祥等22人，鑑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諸如伙食費、生育補助、員工酬勞、員工福利信託等員工福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自民國三十八年實施以來從未修訂，亦未能充分反映國營事業經營之現狀；另，國營事業管理階層與民意長期脫節，以及國營事業人員待遇與福利制度之決策過程不夠公開，且未受民意監督，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鑒此，為使國營金融機構之人員待遇及福利，於行政院規定標準時，得為特別之規定，爰修訂本條第一項。\n二、鑑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諸如伙食費、生育補助、員工分紅、員工酬勞、員工退休金提繳、育兒津貼、員工福利信託等員工福祉，並未與時俱進，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自民國三十八年實施以來即從未修訂，亦未能充分反映國營事業經營之現狀；另，國營事業管理階層與民意長期脫節，以及國營事業人員待遇與福利制度之決策過程不夠公開，且未受民意監督。為此，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應依國營事業實際經營狀況，就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每年至少重新檢討一次，並將其書面報告報請立法院核備後實施。」","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law_content_id":"01934:01934:1948-12-31-制定:16","說明":"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鑒此，為使國營金融機構之人員待遇及福利，於行政院規定標準時，得為特別之規定，爰修訂本條第一項。\n\n二、鑑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諸如伙食費、生育補助、員工分紅、員工酬勞、員工退休金提繳、育兒津貼、員工福利信託等員工福祉，並未與時俱進，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自民國三十八年實施以來即從未修訂，亦未能充分反映國營事業經營之現狀；另，國營事業管理階層與民意長期脫節，以及國營事業人員待遇與福利制度之決策過程不夠公開、未能與時俱進，且未受民意監督。為此，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應依國營事業實際經營狀況，就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每年至少重新檢討一次，並將其書面報告報請立法院核備後實施。」","修正":"第十四條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除國營金融機構，得為特別之規定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n\n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應依國營事業實際經營狀況，就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每年至少重新檢討一次，並將其書面報告報請立法院核備後實施。"}]}],"first_time":"2025-03-14","last_time":"2025-03-1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5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