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7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3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6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330000"}],"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5","laws":["02711"],"mtime":"2025-04-11T00:14:52+08:00","提案人":["許宇甄","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22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等22人，有鑑於當前國際能源趨勢，將核能列為零排放的乾淨能源，並被許多國家做為重要能源配比之一；面對未來AI產業用電增加及民生用電之需求，我國的核電機組顯有延役或再啟用之必要；為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欣瑩","盧縣一","黃仁","柯志恩","徐巧芯","林德福","牛煦庭","黃建賓","林倩綺","黃健豪","張嘉郡","李彥秀","楊瓊瓔","王育敏","萬美玲","張智倫","陳超明","林思銘","邱鎮軍","陳永康"],"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一、據「112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指出，113～117年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約為2.5%，其中，AI科技的用電需求預估至117年約增加200萬瓩，較112年成長約8倍，全國電力需求到119年用電成長約12～13%。且受限於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偏高，國內電價持續上漲，實有需要尋求便宜且乾淨的發電方式。\n\n二、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表示全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核能發電量需從2022年的413GW成長到2050年的812GW，才有望達成，且2022年歐洲議會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納入2020「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而2023年底召開的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計有美國、加拿大、日本等22個國家發表聯合宣言，呼籲加速發展核電作為低碳電力的來源，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n\n三、目前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112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達60年商轉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於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法國政府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我國應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修法以緩解能源結構配比失當所造成的危害。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n\n四、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n\n五、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取得換發執照前，不得繼續運轉，但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n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完整性及系統功能符合法規標準，得申請再運轉執照，再運轉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十年。\n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據「112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指出，113～117年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約為2.5%，其中，AI科技的用電需求預估至117年約增加200萬瓩，較112年成長約8倍，全國電力需求到119年用電成長約12～13%。且受限於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偏高，國內電價持續上漲，實有需要尋求便宜且乾淨的發電方式。\n二、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表示全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核能發電量需從2022年的413GW成長到2050年的812GW，才有望達成，且2022年歐洲議會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納入2020「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而2023年底召開的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計有美國、加拿大、日本等22個國家發表聯合宣言，呼籲加速發展核電作為低碳電力的來源，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n三、目前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112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達60年商轉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於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法國政府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我國應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修法以緩解能源結構配比失當所造成的危害。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n四、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n五、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提案編號":"20委11009722","first_time":"2025-03-14","last_time":"2025-04-1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