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7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0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2,20-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35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96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740000"}],"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5","laws":["01661"],"mtime":"2025-06-06T18:18:05+08:00","提案人":["郭國文","羅美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27號","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羅美玲等17人，有鑑於投注規則與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公正、公開係運動彩券發展之核心精神，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並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參酌實務運作之現況，利誘實為最常見之非法手段，爰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規定，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刑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另刪除相關人等抗拒檢警調查之罰鍰規定，回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以避免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范雲","何欣純","林月琴","郭昱晴","莊瑞雄","王正旭","林岱樺","陳秀寳","李坤城","沈發惠","陳冠廷","王美惠","林俊憲","陳俊宇","蔡其昌"],"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16-11-01-修正:21","說明":"一、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攸關運動彩券發行之公信力，近年政府及運動團體莫不致力於建立防賭機制，以實務現況言，利誘實為當今最常見之手段之一，爰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規定，將「利誘」手段明文納入規範。\n\n二、意圖營利而妨害投注標的賽事公平者，其惡性更為重大，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增列「意圖營利」之情形。另，參酌刑法之文字，將結夥三人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以包含共謀共同正犯之情形。\n\n三、增訂第三項，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規定。\n\n四、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為文字修正。\n\n五、考量刑事訴訟法已有強制處分相關規定，刑法亦有妨害公務、湮滅證據、偽證罪之規定，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應區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爰刪除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前三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14-05-30-修正:22","說明":"一、參酌刑法文字，將第二項「結夥三人以上」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用以含括共謀共同正犯之情形。\n\n二、刪除第四項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說明五。","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提案編號":"20委11009727","first_time":"2025-03-14","last_time":"2025-06-0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