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7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62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02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8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2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420000"}],"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林月琴","陳素月","范雲","郭昱晴","李昆澤","王正旭","王美惠","林岱樺","陳俊宇","徐富癸","沈發惠","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陳秀寳","陳亭妃","王定宇","沈伯洋","張雅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6-18","meet_id":"院會-11-3-6","laws":["01629"],"mtime":"2025-06-18T21:18: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735","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鑒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時有所聞，惟現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中，對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解任相關規範不夠完善；另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執行業務之經費來源，現為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惟其受利率變動及通貨膨脹影響，恐造成孳息不足支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綜上，爰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並補足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違法樣態，並完善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解任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n二、為因應利率變動及通貨膨脹造成孳息不足支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恐不足，故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n三、為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保護機構應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儘速通知，並符合數位化時代，明定其應於網站上公告；另就針對不利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情況不提出上訴，保護機構有責儘速通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n四、本次修正施行前，針對本次修正範圍已提起之訴訟案件適用修正後條文。（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n五、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629","law_name":"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保護機構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發現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情事，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n\n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條之限制，且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n\n前項第二款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自保護機構知有解任事由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n\n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於保護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上訴或聲請保全程序、執行程序時，準用之。\n\n公司因故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者，保護機構就該公司於上市、上櫃或興櫃期間有第一項所定情事，仍有前三項規定之適用。\n\n保護機構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時，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其職務關係消滅者，亦同。\n\n公司之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n\n第一項第二款之解任裁判確定後，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任登記。\n\n公司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一項及第六項所稱監察人，指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law_content_id":"01629:01629:2020-05-22-修正:11","說明":"實務上保護機構提出訴訟未必皆由第十條第一項所引起，為免爭議，刪除「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並將違反可能行為等情事明列，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十條之一　保護機構發現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事，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n\n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條之限制，且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n\n前項第二款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自保護機構知有解任事由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n\n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於保護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上訴或聲請保全程序、執行程序時，準用之。\n\n公司因故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者，保護機構就該公司於上市、上櫃或興櫃期間有第一項所定情事，仍有前三項規定之適用。\n\n保護機構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時，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其職務關係消滅者，亦同。\n\n公司之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n\n第一項第二款之解任裁判確定後，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任登記。\n\n公司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一項及第六項所稱監察人，指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現行":"第二十條　保護基金之動用，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n\n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n\n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n\n前項第二款之經費，以當年度保護基金之孳息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但主管機關得視其財務、業務情況適當調整之。","law_content_id":"01629:01629:2002-06-20-制定:20","說明":"保護機構執行業務及其他必要支出，若以當年度孳息為上限，恐因利率變動及通貨膨脹造成孳息不足支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另若孳息全數保留恐造成惜用，應訂定保留時限以資周全。綜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修正":"第二十條　保護基金之動用，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n\n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n\n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n\n前項第二款之經費，以當年度保護基金之孳息及前三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但主管機關得視其財務、業務情況適當調整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構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n\n保護機構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law_content_id":"01629:01629:2002-06-20-制定:32","說明":"保護機構應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儘速通知，為求明確，故寫明期限，並現為數位化時代，為免爭議應於網站上公告；另就不利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情事，針對其不提出上訴，保護機構有責儘速通知。綜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二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構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n\n保護機構應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七日內，應即將其結果及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於網站公告方式使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知悉。但判決不利於證券投資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現行":"第四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629:01629:2020-05-22-修正:46","說明":"一、鑒於法律已經總統公布，公布及施行日期較三讀日期更為明確，爰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適用本次修正規範，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八月一日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現行":"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629:01629:2002-06-20-制定:41","說明":"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實施，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修正":"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