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7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314/11440023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314/114400231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游顥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42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楊曜等22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委員林倩綺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黃捷等19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4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6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9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8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2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3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9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2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2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510000"}],"議案名稱":"「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5","laws":["01290"],"mtime":"2025-12-30T12:16:23+08:00","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40號","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蘇清泉等25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政府應加強保障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外的原住民，包括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需求。然而，目前約六成五的原住民族人口實際居住於都市地區，且此比例持續上升，顯示原住民族人口結構已大幅向都會區轉移。這些遷居都市的原住民面臨適應挑戰，亟需政府提供長期、穩定的輔導與保障措施。因此，修正《住宅法》以納入都會原住民的居住需求，並建立相應的法規與配套措施，對於確保其基本生活權益、促進社會適應及提升生活品質至關重要。另又因社會住宅相關規範仍待完善，且面對房價高漲與少子化挑戰，為保障亟需協助的族群的租屋權益並改善社會住宅的出租市場，以提供更完善的居住保障與租賃環境，爰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楊瓊瓔","鄭正鈐","盧縣一","陳永康","黃建賓","黃健豪","林思銘","張嘉郡","邱若華","洪孟楷","林沛祥","顏寬恒","翁曉玲","陳雪生","牛煦庭","羅智強","邱鎮軍","麥玉珍","謝龍介","傅崐萁","羅廷瑋","陳昭姿"],"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n\n(一)住宅政策與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n\n(二)全國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n\n(三)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補助、督導及協助辦理。\n\n(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n\n(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n\n(六)基本居住水準之訂定。\n\n(七)社會住宅之興辦。\n\n(八)其他相關事項。\n\n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一)轄區內住宅施政目標之訂定。\n\n(二)轄區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n\n(三)轄區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n\n(四)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核。\n\n(五)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n\n(六)轄區內住宅補貼、市場供需與品質狀況及其他相關之調查。\n\n(七)社會住宅之興辦。\n\n(八)其他相關事項。\n\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合政策需要興辦社會住宅，並準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於一百零五年修正時，原意在於確保原住民族社會住宅的規劃與設計能尊重族人意願，並確保其充分參與。然而，實務上，興辦專供原住民族承租的社會住宅存在一定困難，且許多族人並不以「專供原住民承租」為主要需求，反而支持原漢混居，以促進相互理解與文化交流。為加速社會住宅建設並活化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運用，除了原有的主動興辦及獎勵民間興辦方式外，本次修正增列「投資」模式，以促進興辦專供或一定比例以上供原住民族承租的社會住宅，提高政策彈性與可行性，爰修正第四項。\n\n二、目前約六成五的原住民族人口居住在都市，且比例持續上升，顯示人口結構已大幅向都會區轉移。因此，為解決族人在都會區的居住需求，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畫興辦或投資一定比例以上供原住民族承租的社會住宅，應依當地原住民族人口數及遷移狀況，合理規範居住比例標準，以確保政策符合實際需求，爰新增第五項規定。\n\n三、為明確規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興辦、投資及獎勵原住民族承租社會住宅時的經費來源，以及獎勵民間興辦應遵循的相關事項，以確保政策執行具體可行，爰新增第六項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n\n(一)住宅政策與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n\n(二)全國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n\n(三)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補助、督導及協助辦理。\n\n(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n\n(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n\n(六)基本居住水準之訂定。\n\n(七)社會住宅之興辦。\n\n(八)其他相關事項。\n\n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一)轄區內住宅施政目標之訂定。\n\n(二)轄區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n\n(三)轄區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n\n(四)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核。\n\n(五)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n\n(六)轄區內住宅補貼、市場供需與品質狀況及其他相關之調查。\n(七)社會住宅之興辦。\n\n(八)其他相關事項。\n\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合政策需要興辦社會住宅，並準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投資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或一定比例以上為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n\n前項之比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衡酌當地原住民人口發展及居住需求訂之。\n\n第四項用於興辦、投資以及獎勵之經費，除主管機關應由中央住宅基金支應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格、條件、方式、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3-11-21-修正:5","說明":"一、當前房價節節攀升，物價與通膨壓力未見趨緩，而實質薪資成長停滯，導致居住負擔日益沉重，讓許多民眾買不起房、租不起好房，特別是經濟與社會弱勢者更陷入居住困境。\n\n二、面對這樣的現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的目標，應不僅止於數量的增加，更應優先關注租屋群體的租屋需求，提高社會住宅供給中的弱勢者比例，確保真正需要幫助的族群能夠受惠。此外，現行社會住宅政策仍存諸多限制，如租金門檻過高、申請條件過於嚴苛，導致部分真正有需求的民眾無法受惠，這些問題都應一併檢討。為實現居住正義，政府應調整社會住宅政策，提高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入住比例，爰修正第一項。","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現行":"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政府應加強保障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外的原住民，包括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需求。故將都會區原住民安居的項目，併同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評估，以保障都會區原住民的基本權益，爰修正第一項。\n\n二、現行社會住宅申請模式過於僵化，民眾只能等到個案完工後才有機會申請，導致許多真正有需求者錯失機會。內政部雖有「社會住宅需求調查」，但因採抽樣且不定期辦理，政府難以即時掌握實際需求，影響政策規劃與資源分配。為此，我主張增訂「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所有有需求的民眾應先行註冊，提供基本申請資料，經審核通過後，即可取得申請資格。此平台可讓政府動態監測需求變化，據以調整社宅供應，確保政策精準對接。此外，已通過資格審核的民眾，在資格未被取消且尚未獲配社宅前，無須重複登錄，即可直接申請，減少行政負擔，提高便民效率。透過此機制，政府可確保社宅資源分配公平合理，真正落實居住正義，讓有需要的民眾獲得安穩居住環境。\n\n三、又因不熟悉線上平台操作，或因資訊落差導致無法獲知或得知申請之方式者，主管機關應主動予以協助，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當地人口發展、原住民人口發展及其居住需求、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n\n主管機關應建置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供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資格民眾登記，並定期統計分析、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供給區位、興辦戶數、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需求資訊，並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n\n因故無法自行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之。"},{"現行":"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28","說明":"目前社會住宅租金計算方式僅參照個人財稅所得，無法真實反映承租戶的經濟負擔，導致部分有迫切需求的家庭無法享有合理租金優惠。例如，扶養人口多、家戶開銷大的家庭，因現行標準未考量實際負擔能力，難以獲得適當的租金減免。為此，將租金計算標準改為「家戶所得、家戶財產、人口數、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透過分級租金制度，使社宅租金更符合住戶實際能力，真正落實「可負擔」原則。此外，現行法規僅要求租金「定期檢討」，缺乏明確時程，影響政策效益。因此，明確規範為「每兩年檢討一次」，確保租金標準與經濟變化同步調整，避免租金失衡，確保社宅真正發揮照顧弱勢、穩定居住的功能，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以收入作為級距，訂定分級收費原則，每二年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現行":"第四十七條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n\n一、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n\n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n\n三、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n\n四、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n\n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n\n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n\n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52","說明":"一、租屋市場長期缺乏透明度，導致租屋族往往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弱勢地位。許多承租人因不清楚房屋租賃歷史、產權狀況、過去糾紛紀錄，甚至政府補助適用資格，導致租約簽訂後才發現問題，影響居住權益。因此，政府應建立完整的租屋資訊公開機制，確保民眾租屋前能充分掌握相關資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損失。\n\n二、因此，應要求出租人主動提供房屋基本資料，讓承租人能方便查詢與比對。此外，政府應明確規範租屋廣告內容，禁止隱瞞重要資訊，確保市場公平。\n\n三、租屋是多數年輕人與經濟弱勢族群的居住方式，資訊公開將能有效保障租屋族權益，減少糾紛，促進租賃市場的健全發展。政府有責任打造更透明的租屋環境，讓每位國民都能安心租屋、安心生活，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修正":"第四十七條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n\n一、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n\n二、租賃住宅市場不同物件型態、區位、房型配比、屋齡之每坪平均數與中位數價格及公共設施提供資訊。\n\n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n\n四、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n\n五、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n\n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n\n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n\n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09740","first_time":"2025-03-14","last_time":"2025-12-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