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7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沛憶","林楚茵"],"連署人":["羅美玲","李昆澤","王正旭","陳俊宇","蘇巧慧","林月琴","陳素月","李柏毅","許智傑","張雅琳","陳秀寳","范雲","林宜瑾","王美惠","林岱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1237"],"mtime":"2025-04-16T18:16: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747","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林楚茵等17人，為預防狼師繼續犯罪、擴大傷害，加強跨單位之橫向連結以周全兒少保護，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鑒於台北幼兒園狼師案之教訓，期透過修法，能在性侵害犯罪防治上加強機關間之橫向聯繫，以周全對幼童之保護，及時對狼師進行調離現場、停職或免職等處置。\n三、本條第一項參考，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使教保服務機構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地方主管機關遇機構人員涉性侵害犯罪時，能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下享有知情權。\n四、本條第二項參考自法務部法檢字第10404514810號對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條之函釋，期避免偵查中之性侵害犯罪案情持續擴大。因此依照該函釋之內容訂定成法律，並將教育人員、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以及兒福機構人員等一併納入。","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實務上曾發生教保服務機構發生性侵害案件，然檢察機關與教育主管機關資訊未能即時同步之情事。爰參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與法務部法檢字第10404514810號增訂本條。使對教育人員之規定可適用於教保服務機構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地方之主管機關。以及時進行調離現場、停職或免職等處置。\n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n\n四、本條第二項參考法檢字第10404514810號對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條之函釋。該函釋之要旨為「檢察機關於偵辦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倘知悉被告為教育人員，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得視個案情節適時通知被告所屬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適時防堵該等人員於校園再犯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爰將該函釋之內容以法律明定，並將教育人員、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以及兒福機構人員等一併納入。\n\n五、查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有調查期間暫時停職之規定，期透過增訂本條能避免司法調查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調查未能同步進行之情形。","增訂":"第十條之一　被告為教保服務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所屬機構之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違反刑事訴訟法者，不在此限。\n\n為避免被告繼續犯罪，檢察機關於偵辦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知悉被告為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時，得視個案情節通知被告所屬學校或所屬機構之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