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7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黃健豪","黃仁","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德福","呂玉玲","謝龍介","蘇清泉","廖先翔","陳永康","黃建賓","陳雪生","林沛祥","賴士葆","涂權吉","洪孟楷","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1751"],"mtime":"2025-04-16T18:16: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752","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有鑒於交通事故不僅造成個人傷亡，更對家庭造成沉重的心理與經濟負擔。為落實以人為本之交通理念，並營造對下一代更為友善與安全的交通及通學環境，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學校教育雖然提供一定程度的交通安全教育，但許多交通行為（如安全駕駛、遵守交規、風險意識）仍受家庭影響。因此，將交通安全納入家庭教育，有助於讓家長從小培養孩子的安全觀念，減少未來的交通風險。\n二、學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往往只是短期活動，未能深入影響學生的日常習慣。如果能將交通安全納入《家庭教育法》，讓家長參與並與學校、社區合作，使交通安全成為家庭教育的一部分，能更有效地改變孩子的行為模式，並長期達到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之目的。\n三、將交通納入本法，將使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不僅與教育、警政、消防、新聞媒體等單位合作，長期促使交通安全教育擴展到社會與家庭層面，達到降低交通事故與減少國民財產損失之效。","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7","說明":"一、交通安全涉及行為習慣與風險認知，若透過家庭、學校、社會的協力，將其視為「生活教育」的一部分，就能從根本改變國內的交通安全問題，降低事故發生率。\n\n二、故於家庭教育法第七條之既有教育範疇下加入「交通」領域之內容，與教育、警政、消防、新聞媒體等單位合作，長期促使交通安全教育擴展到社會與家庭層面，達到降低交通事故與減少國民財產損失之效。","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交通、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