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7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其昌","陳冠廷"],"連署人":["沈發惠","徐富癸","許智傑","林岱樺","李坤城","鍾佳濱","王義川","林俊憲","李昆澤","陳秀寳","吳沛憶","羅美玲","林宜瑾","李柏毅","郭昱晴","陳素月","王美惠","陳俊宇","蔡易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1065"],"mtime":"2025-04-16T18:17: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761","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陳冠廷等21人，鑒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負責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等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高度取向於專業或科技，需要大量之專業、技術人才，惟現行以聘用人員制度聘用相關專業人員，由於保障不足而人才流失，將影響該會調查能力與報告品質。爰此，為因應本會業務特性、專業需要及多元人力進用，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於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最近資料，其預算員額92人，包括職員20人、約聘人員71人及技工1人。運安會之人力結構超過7成是聘用人員，且主要負責各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事務（見【圖一】），此乃基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簡稱：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n惟查，聘用條例之人員本質上非常規性人員，而採定期聘用；且聘用條例對於其得以擔任之職務，有相當之限制。與聘用人員相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人員亦屬以行政契約進用，但不同的是，聘任之人員往往為常態性之契約人員，因此常見聘任人員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者。\n是以，觀察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基於用人所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需高度專業或技術性之人，各級都有，例如①數位發展部（二級機關）組織法第六條，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②核能安全委員會（三級機關）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③國家海洋研究院（三級機關）組織法第五條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④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四級機關）組織規程第五條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n由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負責國內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的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工作，根據報導，運安會人才嚴重不足，且離職率高，其中航空組、水路組的調查官最常異動，多是被民間公司高薪挖角，人才流失情況嚴重，此將影響該會調查能力與報告品質。爰此，為因應本會業務特性、專業需要及多元人力進用，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於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對照表":[{"law_id":"01065","law_name":"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n\n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law_content_id":"01065:01065:2019-04-02-全文修正: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針對本會實際執行調查業務之人員，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n\n本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簡稱：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惟查，聘用條例之人員本質上非常規性人員，而採定期聘用；且聘用條例對於其得以擔任之職務，有相當之限制。與聘用人員相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人員亦屬以行政契約進用，但不同的是，聘任之人員往往為常態性之契約人員，因此常見聘任人員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者。是以，觀察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基於用人所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需高度專業或技術性之人，各級都有，例如①二級機關，數位發展部，②三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或國家海洋研究院，以及③四級機關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等。\n參酌前述機關組織法規定，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八條　本會執行長、調查官、研究員等執行調查職務人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並由本會核定之。\n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