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7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3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78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5","laws":["01517"],"mtime":"2025-07-31T15:14:21+08:00","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羅廷瑋","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86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羅廷瑋、蘇清泉等19人，有鑑於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政策將於2025年底到期恢復徵稅，然而我國電動車的普及目標尚未達成，且近年來電動車發展仍遭遇充電樁成長不成比例及家用充電樁設置昂貴且耗時等瓶頸問題。為持續提升市場接受度，免稅政策仍具有重要導引作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再繼續延長免稅政策五年，以持續提升電動車發展，促進淨零碳排目標之達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涂權吉","魯明哲","謝龍介","陳雪生","林倩綺","翁曉玲","羅智強","廖偉翔","陳玉珍","王鴻薇","顏寬恒","傅崐萁"],"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6-12-30-修正:1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為促進電動車輛之推廣普及，爰修正第二項再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五年。","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說明":"一、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已確立「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促進電動車輛之推廣普及，實有延長免徵期限之必要。尤其相較於燃油車之碳排放量，電動車輛低汙染、零排碳，有助於建構永續之環境，達成我國綠能環保之目標。\n二、我國免徵電動車輛貨物稅及牌照稅政策，推動至今除減少車主負擔之外，同時提高國人購買電動車之意願，進而推進我國電動車產業之技術創新與發展、強化產業經濟鏈結，然而近年來電動車發展仍遭遇充電樁成長不成比例，且仍面對家用充電樁設置昂貴且耗時等瓶頸問題，目前新車市占率呈現下滑現象，若此時停止免徵貨物稅政策，恐造成電動車推廣政策之大挫折，實有延長免徵之必要性。（修正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提案編號":"20委11009786","first_time":"2025-03-14","last_time":"2025-07-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