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8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林宜瑾"],"連署人":["許智傑","羅美玲","賴惠員","林月琴","王義川","王美惠","陳俊宇","蔡易餘","張宏陸","李柏毅","陳培瑜","徐富癸","陳瑩","陳秀寳","郭昱晴","鍾佳濱","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2901"],"mtime":"2025-04-16T18:17: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8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811","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林宜瑾等19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議題研析，鑒於國軍登陸艦「中海」號（下稱「中海艦」）為現存唯一曾擊沉共軍艦艇之軍艦，其歷史價值深具國防與文化意義。退役後，海軍曾考慮將其標售為廢鐵，惟在曾服役官兵及各界奔走下，文化部最終將其列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之重要古物，並與地方政府簽署備忘錄，規劃移至南部港口展示。國防部於本院備詢時強調，支持歷史保存，並已在文化部協調下進行基本修繕，盼未來能完整修復，開放國人參訪。然而，現行《文資法》第六十九條規範之文化資產管理主體限於「政府機關（構）」，未涵蓋實際負責管理之軍事部隊或學校，恐影響特定國防古物之維護與活化。參考《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等立法體例，草案修正旨在於《文資法》第六十九條增列「部隊或學校」為適用範圍，確保國防歷史資產之保存管理更臻完善，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n\n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74","說明":"本條參酌《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等立法例，增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使軍事部隊或學校亦得作為國防古物之管理機關。現行條文僅規範「政府機關（構）」為文化資產管理主體，惟部分國防歷史資產實際由軍事部隊或學校負責維護，致使適用範圍存有疑義，恐影響保存與活化工作。本次修法明確增列「部隊或學校」，確保國防文化資產依法獲得妥善管理，並促進歷史保存與國民教育。","修正":"第六十九條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n\n前項保管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8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