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8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蘇清泉","黃健豪"],"連署人":["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許宇甄","謝龍介","林沛祥","邱鎮軍","張嘉郡","黃建賓","呂玉玲","游顥","魯明哲","王育敏","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2533"],"mtime":"2025-04-16T18:17: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8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847","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蘇清泉、黃健豪等17人，鑒於我國擁有世界頂尖醫療資源，但醫療暴力卻頻傳，以台北市為例其由2022年59件增加至2023年82件，在醫療暴力數字未見下降情況下，醫界紛紛思考解決辦法，例如：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成立「白色小組」，在醫病發生衝突發生時介入協調，其具體作法為：當院內發生白色事件（醫療暴力）後，經醫療人員通報，即啟動白色一號行動，於三分鐘內包括值班護理長、安全衛生室人員、病房醫師、保全以及院層級行政長官到場，且有專人負責蒐證、錄影，上開人員因受過讓衝突降溫訓練，是故頗有成效，惟上開案例除了分享積極之醫療暴力防治外、亦相當程度反映出醫療暴力相關的醫院人員，不僅只有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醫事人員，其他醫院內之必要附隨工作人員，亦為醫療暴力所可能波及之被害人，對於醫療暴力的避免，除了須培養正面積極解決方法外、尚必須留有法律層面最後一層消極保障，藉此提供醫療場域上相關專業人員之工作及安全權益，爰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有鑑於我國醫療暴力事件頻傳，故分別於104及106年分別增列相關醫療暴力對應法律。\n\n二、查醫療暴力之型態，理論上雖可以使用刑法強制罪、傷害罪處理，惟醫療暴力型態多樣化，且發生在較柔性、公開、具有緩衝之場合，若以刑法之構成該當要件處理之，許多醫療暴力行為皆難以涵攝，是故以醫療法保護相關醫事行為人，有其必要性。\n\n三、承上，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即構成犯罪，相比刑法強制罪「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要件，在法律實務上認定較具體、簡易些，亦符合醫療現場之情況與需求。\n四、惟本法保護對象僅納入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其他醫療場域必要之工作人員為本法所漏未規定，爰提案修法臻全本法所欲保障之醫療場域及從業人員權益。","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必要附隨之工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8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