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89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708/114210070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708/11421007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及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62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02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5490000"}],"議案名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莊瑞雄","林楚茵","范雲","林月琴","何欣純","羅美玲","郭昱晴","沈伯洋","黃捷","陳培瑜","張雅琳","蔡其昌","陳俊宇","鍾佳濱","李柏毅","吳沛憶","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6-18","meet_id":"院會-11-3-6","laws":["01541"],"mtime":"2025-06-18T18:23: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89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891","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鑑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自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歷經七次修正，為配合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商品之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及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意旨，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仍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爰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條例現行條文計二十四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重點如下：\n一、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原自生效日起算十年，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算二十年。（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六）\n二、明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對照表":[{"law_id":"01541","law_name":"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541:01541:1997-09-25-修正:14","說明":"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意旨，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因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不計入課稅之所得，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減除始為合理，爰明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修正":"第十三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七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五年。","law_content_id":"01541:01541:2013-05-31-修正:36","說明":"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意旨，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因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不計入課稅之所得，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減除始為合理，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七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五年。"},{"現行":"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三十年。\n\n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41:01541:2015-01-22-修正:46","說明":"一、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意旨，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因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不計入課稅之所得，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減除始為合理，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n\n二、為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商品之競爭力，並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原於一百十四年二月五日屆期之租稅優惠期間有再予展延十年之必要，爰修正第五項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生效日起算十年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算二十年。","修正":"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算二十年。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三十年。\n\n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8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