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8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謝龍介","林沛祥","牛煦庭"],"連署人":["陳菁徽","陳玉珍","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翁曉玲","陳永康","陳雪生","高金素梅","邱鎮軍","林德福","傅崐萁","楊瓊瓔","廖偉翔","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1922"],"mtime":"2025-04-16T21:17: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89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892","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謝龍介、林沛祥、牛煦庭等18人，有鑑我國多處綠能風機已屆齡，且有大量除役產生廢棄物，或延役、更新造成在地居民環境的二次負荷疑慮，過往設立時並未多所考量設施終局處理情境，然現行電業法僅規範籌設或擴建需申請並環評。爰擬具「電業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陸域風機自民國89起開始多處興建，目前使用最長之陸域風機係台電所持有，位在澎湖中屯的台電陸域風機已屆滿20年，民營陸域風機則有多處為民國98年年後所興建至今也將屆滿20年。依「電業法」第十七條規定，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20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1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10年；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n二、根據台電規劃，近5年內運轉達到20年的風力發電組，包含恆春風場、大潭風場、觀園風場，總計25座風機將延役或原地更新。然而陸域風機鄰近風場居民接連陳情，認為最初設立與環評時，均承諾只有20年時間，若能自由延役或是原址更新均對在地居民健康與環境負荷造成二次打擊，為避免當前陸域風機及未來離岸風電屆齡產生大量廢棄物，或延役、原地更新造成環境負荷。\n三、爰擬具《電業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除了籌設或擴建設備外，若有延役、原址更新、除役均應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n\n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n\n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16","說明":"第一項修正納入發電業於延役、原址更新或除役設備時均應申請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修正":"第十三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擴建、延役、原址更新或除役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n\n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n\n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8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