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8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謝龍介","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盧縣一","張啓楷","洪孟楷","翁曉玲","陳菁徽","陳玉珍","牛煦庭","高金素梅","馬文君","傅崐萁","麥玉珍","楊瓊瓔","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5125"],"mtime":"2025-04-16T21:17: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89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893","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謝龍介、廖偉翔、林沛祥等17人，為強化托育服務的規範與監管，保障兒童安全與權益，提升政府的監管效能，故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一，明確修正引用「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確保法規引用的準確性及適用範圍的明確性。\n二、針對第九十條，新增不具資格的托育服務提供者的處罰規範，彌補現行法對該類違規行為處罰不全的缺漏。\n三、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一，原援引「第四十九條各款」，其中第二項僅為裁罰資料查詢規定，與托育資格無關。本次修法修正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明確違法標準，確保兒童權益與法規一致性。\n四、針對第九十條，現行法僅對未辦理登記的托育服務提供者訂有罰則，對不具資格但仍提供托育服務者則無明確規範，導致部分無證保母持續經營，影響兒童安全。本次修法補足此漏洞，明定對不具資格者提供托育服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確保托育服務的合法性與安全性，強化政府監管效能。","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n\n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n\n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8-12-14-修正:30","說明":"一、第四十九條僅第一項規範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所為之各種行為態樣，第二項則屬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並提供查詢之行政規範。\n\n二、本次修正針對「第四十九條各款」修正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以進一步明確其涵蓋的違法行為，確保托育服務提供者符合更為嚴謹的法律標準，增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保護。","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n\n三、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n\n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現行":"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n\n前項限期改善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並協助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家長意願轉介，且加強訪視輔導。\n\n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n\n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n\n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08","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對於未辦理托育登記者已設有處罰規範，但對於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不具資格之托育服務提供者並未設有具體罰則，存在法規漏洞。\n\n二、本次修正新增對不具資格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處罰規範，明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以填補現行法之不足，保障兒童托育服務的合法性及安全性。","修正":"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n\n前項限期改善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並協助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家長意願轉介，且加強訪視輔導。\n\n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n\n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n\n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n\n不具備第二十六條資格而提供托育服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8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