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8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200048/115420004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200048/115420004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0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86760000"}],"議案名稱":"「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何欣純","王義川","沈伯洋","邱志偉","邱議瑩","李柏毅","蔡易餘","李昆澤","黃捷","莊瑞雄","吳沛憶","陳培瑜","陳秀寳","陳素月","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6-01-09","meet_id":"院會-11-3-6","laws":["03164"],"mtime":"2026-01-12T12:15: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8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895","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為維護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管理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權益之信賴保護，爰擬具「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另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因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應不受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駐之園區事業應為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限制，以維護渠等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64","law_name":"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係為發展地區農業、促進園區長期發展並提升國際競爭力，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管理之農業科技園區。考量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渠等權益應予以適度保障，爰於第一項規定，該等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仍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園區事業須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n\n三、又第一項園區事業倘為自然人或商號之負責人，於有繼承或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時，為有效提升整體園區國際競爭力，又為兼顧該等園區事業由其家族後代持續發展，規範於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得不受進駐資格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爰新增第二項規定。\n\n四、例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前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並納由主管機關管理，其於納入管理前，經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為自然人、獨資商號或有限公司者，得繼續以自然人、獨資商號或有限公司身分進駐園區；又倘為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因繼承或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事實，該繼承人、受贈人於申請進駐時，其資格條件不受第十五條規定應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限制。","增訂":"第十五條之一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設置之園區，其於主管機關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規定條件之限制。\n\n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其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規定條件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8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