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9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林德福","楊瓊瓔","王育敏","邱若華","黃建賓","張智倫","陳雪生","謝龍介","邱鎮軍","葛如鈞","盧縣一","鄭正鈐","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5400"],"mtime":"2025-04-16T21:18: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9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907","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鑒於現行法規，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現行法規中適用對象僅限由主管機關聯合甄選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代理老師，校方自辦甄選進用者則無法適用，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對等之疑慮；且針對偏遠地區，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教師，應酌予加分之規定中，納入離島地區。綜上所述，為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與熱忱服務偏鄉之教師，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試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納入本條文適用對象；且針對偏遠地區，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酌予加分之規定中，納入離島地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四項。\n\n二、現行法規規定，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若於最近三年內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然該規範之適用對象僅限透過主管機關聯合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恐導致同樣在偏遠地區服務之代理教師因進用方式不同而面臨權益保障不均。\n\n三、為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整體師資素質，增強教師長期服務於偏遠地區之誘因，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將適用對象擴及經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以健全法制，落實教育資源公平分配，並促進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穩定與發展。\n\n四、修正協助離島地區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偏鄉地區學校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時，對於具有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比照原住民族地區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應酌予加分，以有效傳承地方語言及促進離島特色鄉土文化發展並鼓勵離島地區子弟返鄉任教，減少師資流動情形，爰修正本條第四項。","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依前條規定及經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9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