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9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林沛祥","楊瓊瓔","鄭正鈐"],"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王育敏","謝龍介","盧縣一","邱若華","邱鎮軍","林德福","黃建賓","徐巧芯","張智倫","葛如鈞","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1725"],"mtime":"2025-04-16T21:18: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9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908","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楊瓊瓔、鄭正鈐等16人，有鑑於現行運動選手職涯輔導之相關法規，主要皆為針對績優運動選手所訂定之就業輔導辦法，惟能成為績優運動選手者為數不多，現行針對此些未能成為績優運動選手者之職涯輔導機制與政策並不完善，政府負有協助輔導就業之義務，但對於全體運動員則未有相對應之協助作為，其退役後之生涯或職涯輔導機制並不充足，爰修正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須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其退役或轉職時之輔導，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21-12-28-修正:26","說明":"一、本條增訂第四項。\n\n二、有鑑於現行政府輔導退役運動員之政策，多以體育教師、教練、裁判作為轉職之優先考量，多數運動員對於退役後之規劃亦多以教師、教練為主。惟相關職缺有限，對於大多數未能符合績優運動選手之定義者，退役後之生涯輔導機制尚不完善，亦缺乏協助選手轉換跑道建立多元化專業技術之選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替選手建立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開拓選手退役後之就業選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選手退役後之生涯和規劃輔導；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9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