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9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林沛祥","謝龍介"],"連署人":["楊瓊瓔","林德福","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陳雪生","王育敏","盧縣一","葛如鈞","張智倫","邱若華","黃建賓","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3616"],"mtime":"2025-04-16T21:18: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9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909","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謝龍介等16人，鑒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僅規定受雇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根據中華民國111年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數據顯示，我國學齡前兒童目前實際照顧安排者中，有25.1%為父母親以外之親屬照顧，亦有許多家長選擇將學齡前孩童交由自己父母照顧，然根據勞動部調查，我國平均退休年齡為62.25歲；又根據教育部委託台灣師範大學研究指出，國人平均在54歲時首次成為祖父母，且112年勞動部勞動力參與率統計，我國60歲至64歲勞動力參與率仍高達40.6%，顯見許多國人初為祖父母時，仍未退休，須面臨工作與育嬰之抉擇，使其肩負育嬰之責，卻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綜上所述，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讓祖父母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將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年限放寬至最多3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我國之家庭型態以雙薪家庭為主，由於夫妻雙方日常工作辛苦，家中若有3歲以下之幼兒，夫妻雙方勢必面臨工作與育嬰抉擇，而多數家庭並無法長時間僅靠單方收入支撐所有家庭支出，因此將幼兒交由托嬰與其他家人照護成為主要。根據111年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數據顯示，我國學齡前兒童目前實際照顧安排者中，有25.1%為父母親以外之親屬照顧，亦有許多家長選擇將學齡前孩童交由自己父母照顧。\n二、根據勞動部調查，我國平均退休年齡為62.25歲；又根據教育部委託台灣師範大學研究指出，國人平均在54歲首次成為祖父母，且112年勞動部勞動力參與率統計，我國60歲至64歲勞動力參與率仍高達40.6%，顯見許多國人初為祖父母時，仍未退休。\n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增訂受僱者得以照顧三足歲以下之孫子女為由申請留職停薪，祖父母亦可申請，並將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年限修正為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總計至多三年，增訂同時撫育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孫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盼建立更友善之育兒環境。","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一、本條文原僅規定，受雇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30年調查發現，3歲以下幼兒，主要照顧者為祖父母的比例從1980年的12.91%，大幅增至2016年的39.31%。根據教育部研究報告顯示，國人初為祖父母之平均年齡為54歲，但依勞動部統計109年勞工預計退休年齡平均則為61.6歲，顯見許多國人初為祖父母時，仍未退休，亦必須面臨工作與育嬰之抉擇，肩負育嬰之責，卻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二、為改善上述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訂受僱者得以照顧三足歲以下之孫子女為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三、另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以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或孫子女滿三歲止，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同時撫育子女或孫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或最幼孫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9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