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9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2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2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3717"],"mtime":"2025-04-16T21:18:44+08:00","提案人":["吳宗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940號","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等19人，為達成國家2050淨零碳排目標，落實淨零與公正轉型，維護原住民族地區之自然資源與生態多樣性，並期以推動原鄉在地為主體之自然碳匯相關之經濟、教育及文化生態等合作事項，導引民間企業得與原鄉進行永續發展，兼顧帶動原鄉產業升級與綠色就業，助力民間企業永續發展（ESG）相關實績之落實，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德福","黃健豪","游顥","葉元之","林沛祥","丁學忠","牛煦庭","謝龍介","林思銘","洪孟楷","盧縣一","羅智強","王鴻薇","楊瓊瓔","陳玉珍","翁曉玲","王育敏","萬美玲","馬文君","羅明才","魯明哲","李彥秀","林倩綺","高金素梅","顏寬恒","賴士葆","陳永康","張嘉郡","廖偉翔","柯志恩","涂權吉","黃仁","黃建賓","葛如鈞","陳雪生","陳超明","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呂玉玲","邱若華","廖先翔","蘇清泉","陳菁徽","邱鎮軍","徐巧芯","張智倫","鄭正鈐","徐欣瑩","謝衣鳯","傅崐萁"],"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12年8月22改制為環境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7","說明":"一、第一項增訂第十三款內容。原第十三款，移列為第十四款。\n\n二、第三項，配合第一項款次修正。第一項增訂之第十三款，其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定之。\n\n三、為達成國家2050淨零碳排目標，落實淨零與公正轉型，維護原住民族地區之自然資源與生態多樣性，並期以推動原鄉在地為主體之自然碳匯相關之經濟、教育及文化生態等合作事項，導引民間企業得與原鄉進行永續發展，兼顧帶動原鄉產業升級與綠色就業，協助民間企業落實企業永續發展（ESG）之具體實績或促進其與原鄉進行相關之合作開展。","修正":"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三、補助及獎勵事業於原住民族地區，推動自然資源與生態多樣性之維護、教育及宣導事項。\n十四、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四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三款，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0994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9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