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9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2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2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1132"],"mtime":"2025-04-16T21:18:56+08:00","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翁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989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翁曉玲等18人，有鑑於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略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將屆期失效，目前正由勞動部研議修法中；以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就111年度憲民字第350號等憲法訴訟案鑑定意見書略以，上開2規定與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及第98號兩公約所定之團結權保障規範未盡相同，引致「勞工結社自由」可能受政府或雇主的不當限制，以及廠場工會易遭受雇主對於「反工會的歧視行為」等情。更有剝奪國營事業各區事業處廠，無法成立企業工會或已成立而遭撤銷之不當情形，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同一廠場可以成立企業工會之意旨，保障勞工三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黃仁","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陳超明","楊瓊瓔","李彥秀","謝龍介","羅智強","陳玉珍","廖偉翔","林思銘","傅崐萁","羅明才","陳菁徽"],"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規定移至第三項。\n\n二、經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n\n三、另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4月10日勞資關3字第0970065912號函示，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所稱「同一廠場」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者，以為判斷，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例如一家工廠、一家事務所或分支機構等。」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有關「廠場」之解釋，並不相同。\n\n四、復依工會法第6條規定，對於「企業工會」之規定，除了「同一廠場」之外，尚包含「同一事業單位」，以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換言之，除了「事業單位」得組織企業工會之外，並不排除勞工以其受僱而為勞務給付之特定廠場作為成立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因此，為符合國際潮流與人權趨勢，我國對於工會政策應採取更為開放的政策立場，爰廠場之定義應以定義，應以勞委會97年4月10日勞資關3字第0970065912號函示為妥。","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一款所稱廠場，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說明":"一、經查，廠場企業工會成立後屢有遭勞動部撤銷案例，包括中華航空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及漢翔航空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後經企業工會提起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其後，華航修復工廠企業工會及漢翔沙鹿廠企業工會得以成立。惟台灣電力公司台東區營業處企業工會於113年6月獲台東縣政府核准成立後，經台電公司等提起訴願，復遭勞動部以同一規定，於113年12月12日決定撤銷台東縣政府原許可，有侵犯勞工結社權及工會組織自由情事。\n二、另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4月10日勞資關3字第0970065912號函示，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所稱「同一廠場」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者，以為判斷，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例如一家工廠、一家事務所或分支機構等。」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有關「同一廠場」之解釋，並不相同。\n三、依工會法第6條規定，對於「企業工會」之規定，除了「同一廠場」之外，尚包含「同一事業單位」，以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換言之，除了「事業單位」得組織企業工會之外，並不排除勞工以其受僱而為勞務給付之特定廠場作為成立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為符合國際潮流與人權趨勢，我國對於工會政策應採取更為開放的政策立場，爰同一廠場之定義應以說明二函示為妥。","提案編號":"20委1100998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9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