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9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2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2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3717"],"mtime":"2025-04-16T21:18:53+08:00","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990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世界各國陸續重啟核電，將核電作為「淨零碳排」的能源拼圖之一，爰我國應修正非核家園願景為非碳家園；另鑑於我國將自2025年開徵碳費，一般費率起徵價為每噸碳排放量300元，每兩年階梯式調漲，預計2030年後達1,200元至1,800元間，嚴重影響企業發展，應提升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為法規命令，明定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組成應包含企業代表；另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配合調整業務主管部會名稱，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黃仁","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鄭正鈐","謝龍介","林倩綺","翁曉玲","羅智強","李彥秀","廖偉翔","陳玉珍","傅崐萁","羅明才"],"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配合調整業務主管機關名稱為環境部。","修正":"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n\n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n\n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n\n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n\n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三項第二款。\n\n二、有鑑於我國於2018年通過「以核養綠」公投案，廢除「非核家園」條款（刪除原電業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對應近年台灣相關民調仍顯示民眾支持核能發電，包括去年5月《菱傳媒》「清潔能源公眾態度」民調高達83%的民眾支持核能；去年6月《美麗島電子報》國政民調64.1%民眾認為有必要延長國內核電廠的使用期限；去年7月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公布最新民調也顯示，逾6成民眾支持以「核電」做為2050淨零因應策略，更有逾半數民眾認為應啟動核四；去年6月台灣民意基金會針對民眾是否贊同「非核家園」政策進行民調，也顯示有近4成6不贊同「非核家園」政策，高於贊同的4成2。而根據今年（114年）2月國民黨智庫民調，有73%的民眾支持核電廠運轉年限由40年延長至60年，並有57%的民眾支持修正氣候變遷法與環境基本法將非核家園目標調整為非碳家園。爰我國亦應積極調整非核家園願景為非碳家園願景，以實現「2050淨零碳排」目標。","修正":"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n\n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碳家園願景。\n\n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n\n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n\n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現行":"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n\n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10","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規定。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業務主管機關名稱。\n\n二、增訂第二項第二十款，原第二十款依序遞移為第二十一款。以因應第二十八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氣候與健康宣言」對氣候與健康的交互影響及重視，將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相關主張和氣候變遷結合。","修正":"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環境部協辦。\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農業部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農業部主辦。\n\n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環境部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環境部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十、氣候變遷調適對健康及公共衛生事務影響之相關研發及促進事項：由衛生福利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二十一、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現行":"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n\n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2","說明":"一、新增第五項。\n\n二、有鑑於碳費徵收費率關係我國企業生存與全球競爭力，然而目前在碳費費率審議會協商過程，企業代表由民間團體代表取代，代表性不足，明定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組成應包含企業代表；並且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直接對企業發生法規範效力，卻僅以行政規則規範，似有不足，爰授權碳費率審議會設置辦法為法規命令；並參考現行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於第五項明定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成員包括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受徵收碳費之企業代表及學者專家。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受徵收碳費之企業代表不得少於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n\n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三項費率審議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受徵收碳費之企業代表及學者專家。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受徵收碳費企業代表不得少於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建議配合調整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八條）\n二、另鑑於2018年通過「以核養綠」公投案，廢除「非核家園」條款（原電業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對應近年台灣相關民調仍顯示民眾支持核能發電，包括去年5月《菱傳媒》「清潔能源公眾態度」民調高達83%的民眾支持核能；去年6月《美麗島電子報》國政民調64.1%民眾認為有必要延長國內核電廠的使用期限；去年7月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公布最新民調也顯示，逾6成民眾支持以「核電」做為2050淨零因應策略，更有逾半數民眾認為應啟動核四；去年6月台灣民意基金會針對民眾是否贊同「非核家園」政策進行民調，也顯示有近4成6不贊同「非核家園」政策，高於贊同的4成2。而根據今年（114年）2月國民黨智庫民調，有73%的民眾支持核電廠運轉年限由40年延長至60年，並有57%的民眾支持修正氣候變遷法與環境基本法將非核家園目標調整為非碳家園。爰我國亦應積極調整非核家園願景為非碳家園願景，以實現「2050淨零碳排」目標。（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因應第二十八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氣候與健康宣言」對氣候與健康的交互影響及重視，將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相關主張和氣候變遷結合，以正視極端氣候並積極解決國民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問題。（修正條文第八條）\n四、提升「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之子法位階為法規命令，明定「碳費率審議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成員應包括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企業代表。（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提案編號":"20委1100999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9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