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0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連署人":["徐富癸","王美惠","李坤城","范雲","蔡易餘","王世堅","鍾佳濱","何欣純","張雅琳","劉建國","黃秀芳","李柏毅","陳秀寳","賴瑞隆","羅美玲","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2601"],"mtime":"2025-05-07T21:15: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0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027","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8人，鑒於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零歲平均餘命仍有落差，雖經各部會推動原住民族醫療改善計畫，差距依然顯著，亟需持續努力。為進一步提升原住民生活品質及福利，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55歲以上無生活能力之原住民退除役官兵，專設機構，使其得申請安置就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112年公布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及全體原住民生命表」，全體原住民的零歲平均餘命明顯低於全國平均。108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10歲，較全國平均80.56歲少7.46歲；至110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92歲，仍低於全國平均80.86歲，相差6.94歲。\n二、近年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之政策方向以維護其健康生活、醫療保障及社會福利，相關年金及社福制度如國民年金法、衛生福利部之健保費補助對象、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政府之敬老及補助政策等，皆已納入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故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年齡規定，55歲以上無生活能力之原住民退除役官兵，由主管機關專設機構，使其得申請安置就養。","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n\n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一、原住民之平均餘命仍落後全體國民甚多，為促進族群實質平等，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n\n二、「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補助無力負擔社會保險之原住民族。\n\n三、故修正本條第一項，參照「老人福利法」對老年人之標準，定義年滿六十五歲者為「年老」，並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修正":"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年滿六十五歲或年滿五十五歲具原住民身分，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n\n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0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