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0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連署人":["蔡易餘","何欣純","黃秀芳","徐富癸","王美惠","王世堅","張雅琳","李柏毅","陳俊宇","李坤城","鍾佳濱","劉建國","陳秀寳","羅美玲","賴瑞隆","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1235"],"mtime":"2025-05-07T21:15: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02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028","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8人，鑒於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零歲平均餘命仍有落差，雖經各部會推動原住民族醫療改善計畫，差距依然顯著，亟需持續努力。為進一步提升離島原住民生活品質及福利，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55歲以上原住民增列為健保費補助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112年公布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及全體原住民生命表」，全體原住民的零歲平均餘命明顯低於全國平均。108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10歲，較全國平均80.56歲少7.46歲；至110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92歲，仍低於全國平均80.86歲，相差6.94歲。\n二、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1年之政策調整，原住民年滿55歲且屬中低收入戶者，其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已由政府全額補助。部分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政府亦已開放補助年滿55歲之中低收原住民之健保費。故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年齡規定，55歲以上原住民應自付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n\n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n\n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n\n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3-01-11-修正:19","說明":"一、至110年，原住民之平均餘命仍落後全體國民近7歲，其經濟條件、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方面仍亟待改善。為促進族群實質平等，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國家應保障並促進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政府應進一步強化相關措施。\n\n二、「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補助無力負擔社會保險之原住民族。\n\n三、故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離島地區居民，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其應自付之保險費。","修正":"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n\n六十五歲以上或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n\n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n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0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