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0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2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2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80/114230158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80/11423015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0,15,19,22,23,2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1573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青年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10120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4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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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8-27","meet_id":"院會-11-3-6","laws":["07107"],"mtime":"2025-08-27T18:21:13+08:00","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030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鑒於青年權益應受重視，然我國長年缺乏對於青年政策的系統性盤點與規劃，為落實世代正義，回應「青年主流化」之世界潮流與社會期待，使青年在教育、居住正義、經濟、健康、社會福利、文化等領域皆受保障，並將青年納入政府決策機制，使青年具有實質政策影響力，確保青年權益相關政策落實，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陳亭妃","王世堅","蘇巧慧","賴惠員","王美惠","黃捷","李柏毅","陳素月","何欣純","陳冠廷","張雅琳","吳沛憶","林宜瑾","林楚茵","莊瑞雄","徐富癸"],"對照表":[{"law_id":"07107","law_name":"青年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青年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之立法精神與宗旨。","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n\n二、依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為本法之青年。\n\n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所謂青年發展，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n\n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n\n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說明":"一、為使本法能順利執行，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現階段定為教育部。\n\n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n\n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說明":"一、本法強調青年為主體，應保障其參與政策制定的權利，並設立相應機制。青年作為政策直接利害關係人，為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國家應設置常設參與機制，確保政策制定更為周延，爰參考芬蘭、韓國及《文化基本法》規範，政府應保障並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以確保其對政策與法規的表意權。目前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提供青年公共參與管道，故將其法制化。\n\n二、為因應性別主流化，常設機制應有性別比例；為因應族群主流化，且不同族群之青年經驗會有所不同，青年代表應有各族群，以確保政策制定不致偏頗或缺乏族群觀點。","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n\n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青年代表應涵蓋各族群。\n\n國家制（訂）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n\n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增訂":"第五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之永續發展環境。"},{"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教育基本法》保障之人民受教育權利。\n\n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n\n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並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政府應考量青年之自主性及特殊性，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說明":"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增訂":"第七條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n\n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與居住品質，維護居住正義。"},{"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n\n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n\n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說明":"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的基本條件。","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說明":"一、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次按《文化基本法》第五條，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青年參與文化事務應積極保障，爰訂定本條第一項。\n\n二、按《文化基本法》第四條所揭示，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訂定本條第二項。","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青年文化參與，保障青年族群之自我認同，並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n\n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說明":"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為促進我國之國際交流與外交，提升青年人才因應全球事務之能力，爰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政府應鼓勵青年投入國際事務。","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說明":"鑒於青年時期為運動員發展之關鍵階段，無論訓練、參賽、國際交流、退役後之生涯規劃，皆須政府支持與完善規劃，爰將青年在運動領域之發展納入保障，以協助青年運動員與選手。","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之運動發展，提供合宜措施輔導，協助青年於運動領域發揮其潛能。"},{"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n\n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適當之表達意見管道，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說明":"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n\n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n\n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說明":"為保障上述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增訂":"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說明":"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此機構將針對青年培力，參與地方事務，善盡公民責任。","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說明":"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以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說明":"一、為促進政府對青年現況之認知、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發展相關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民眾檢視。\n\n二、為確保青年事務研究之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索取相關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與分析，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n\n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說明":"一、全國青年日之訂定。\n\n二、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增訂":"第二十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說明":"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原則與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明定中央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n\n二、另參考芬蘭青年法所規定，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n\n三、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增訂":"第二十一條　政院應考量全國青年事務發展方向，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n\n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n\n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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