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0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2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2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35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96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740000"}],"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6-06","meet_id":"院會-11-3-6","laws":["01661"],"mtime":"2025-06-06T18:17:50+08:00","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032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7人，鑒於近年我國運動競技賽事上表現活躍，運動產業持續蓬勃發展，而為完善運動彩券發行，維護其交易之公信力，並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使運動產業健全發展，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陳亭妃","賴惠員","王美惠","徐富癸","陳素月","何欣純","王世堅","黃捷","李柏毅","林宜瑾","陳冠廷","吳沛憶","張雅琳","蘇巧慧"],"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22-05-30-修正:2","說明":"配合我國推廣各式運動政策，設立運動部，將本法主管機關由原教育部體育署改為運動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運動部。"},{"現行":"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16-11-01-修正:21","說明":"一、為使整體運動競技賽事產業健全發展，任何以非法手段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者，都將依法追究刑責。\n\n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已於114年1月3日增訂，其中「利誘」已納入該條，「意圖營利」犯第一項之罪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此乃為深化運動產業之防賭機制，維護更優質之運動產業環境。\n\n三、運動彩券為運動產業的重要一環，故本條例第一項條文同樣增列「利誘」為其類型與態樣，第二項條文加重「意圖營利」者之刑責，使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n\n四、承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之第三項規定，針對破壞運動彩券產業者而嚴重侵害他人身體及生命法益者，加重其刑。\n\n五、將「結夥三人以上」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以含括同謀共同正犯之情形。\n\n六、刪除本條對運動團隊經營者等未主動配合調查處以罰鍰之規定，改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提高辦案效率。","修正":"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前三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14-05-30-修正:22","說明":"一、將「結夥三人以上」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以含括同謀共同正犯之情形。\n\n二、刪除本條對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等未主動配合調查處以罰鍰之規定，改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提高辦案效率。","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1990中華職棒開打至2009年之20年間，共發生五次大規模的簽賭事件，涉案而遭禁賽球員近百人；職籃更在2023年更又爆發一波假球案件。而近年臺灣在運動競技賽事上表現活躍，如奧運及棒球十二強賽都有亮眼表現。為使整體運動產業持續蓬勃發展，維護更優質之運動產業環境，如何有效「防賭」必須積極落實。\n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已於114年1月3日增訂，其中妨礙運動賽事之公平性者新定「利誘」之方式，破壞運動賽事公平性「意圖營利者」及「致人於死及重傷者」各依其比例加重其刑，深化運動產業之防賭機制。\n三、運動彩券為運動產業的重要一環，本次修法除為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之增修而進行一致性修正，更是為了遏止人為介入彩券交易，提升彩券市場之公信力，保障合法投注者的權益，也同時保障運動員之權益，並近一步維護運動競技賽事公平。\n四、刪除本條對運動團隊經營者及發行機構者未主動配合調查處以罰鍰之規定，改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提高辦案效率。","提案編號":"20委1101003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0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