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0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連署人":["蔡易餘","何欣純","黃秀芳","徐富癸","王美惠","王世堅","劉建國","李柏毅","羅美玲","李坤城","鍾佳濱","張雅琳","陳秀寳","陳俊宇","賴瑞隆","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1283"],"mtime":"2025-05-07T21:15: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0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035","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8人，鑒於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零歲平均餘命仍有落差，雖經各部會推動原住民族醫療改善計畫，差距依然顯著，亟需持續努力。為增進原住民福利，保障並促進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老人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112年公布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及全體原住民生命表」，全體原住民的零歲平均餘命明顯低於全國平均。108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10歲，較全國平均80.56歲少7.46歲；至110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92歲，仍低於全國平均80.86歲，相差6.94歲。\n二、近年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之政策方向以維護其健康生活、醫療保障及社會福利，相關年金及社福制度如國民年金法、衛生福利部之健保費補助對象、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政府之敬老及補助政策等，皆已納入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故修正「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之年齡規定，老人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另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研究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並依據研究成果進行檢討及調整。","對照表":[{"law_id":"01283","law_name":"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n\n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n\n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law_content_id":"01283:01283:2023-05-05-制定:4","說明":"一、至110年，原住民之平均餘命仍落後全體國民近7歲，其經濟條件、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方面仍亟待改善。為促進族群實質平等，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國家應保障並促進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政府應進一步強化相關措施。\n\n二、「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補助無力負擔社會保險之原住民族。\n\n三、故增修本條第四項，老人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n\n四、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研究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並依據研究成果進檢討及調整。","修正":"第四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n\n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n\n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n\n前項原住民老人之年齡標準，應隨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的縮小，逐步調整至六十五歲。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檢討一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0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