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0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議案狀態":"復議","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連署人":["蔡易餘","陳亭妃","王世堅","李柏毅","賴惠員","王美惠","黃捷","吳沛憶","陳素月","何欣純","陳冠廷","張雅琳","吳秉叡","林宜瑾","林楚茵","蘇巧慧","徐富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5-06","meet_id":"院會-11-3-9","laws":["01132"],"mtime":"2025-05-06T21:17: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0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037","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9人，鑒於現行法規中未明確授權「廠場」之相關規定，顯已對勞工之結社權設下嚴苛限制，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升廠場規範之法規位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案為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修正《工會法》相關條文。根據判決，現行法規中關於「廠場」的規定未經明確授權，限制勞工結社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故需修訂以符合法律要求。\n二、本案擬修訂《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增訂「廠場」之定義，並明確規範其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等要件，以提升廠場規範之法規位階，確保符合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並調整相關條文援引。","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為符合憲法法庭於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之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將原本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規範「廠場」之內容，正式納入本法條文中。\n\n三、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自105年12月28日起，「營業登記」已修正為「稅籍登記」，並於106年3月29日同步修正營業登記規則為稅籍登記規則。依據稅籍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相關登記機關提供之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完成稅籍登記。此外，該條第三項亦明確規範，營業人若於管理處、工廠、倉儲、建築工程場所、分店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基於此，「廠場」的定義可依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為準，無需以公司或商業登記為必要條件。同時，為與現行法規中「稅籍登記」的用語保持一致，並避免小規模工會碎裂化影響團體協商之效力，特於本條第一項規範廠場需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規定完成工廠或稅籍登記，以強化其經營及生產功能之要件。\n\n四、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於辦理轄內廠場工會登記時有所依循，並避免認定上的爭議，第二項進一步明確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具備之條件如下：\n\n(一)獨立人事：指該工作場所可自行辦理人員的招募、進用、資遣及解僱，其人事決策不需經總公司或上級單位同意，即可自主決定。\n\n(二)預算管理：指該場所具有全部或部分編列及執行預算的能力，能夠獨立進行相關財務作業。\n\n(三)會計設置：指該場所設有內部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能進行帳目設置及盈虧計算，具備財務獨立性之功能。","修正":"第六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之工作場所。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n\n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n\n二、編列及執行預算。\n\n三、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有設帳計算盈虧。"},{"現行":"第七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9","說明":"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的增訂，修正相關援引條次。","修正":"第七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0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