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1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狀態":"復議","提案人":["陳超明","謝龍介"],"連署人":["張智倫","張啓楷","陳菁徽","呂玉玲","馬文君","翁曉玲","牛煦庭","邱鎮軍","顏寬恒","楊瓊瓔","蘇清泉","黃仁","羅明才","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5-06","meet_id":"院會-11-3-9","laws":["01646"],"mtime":"2025-05-06T21:17: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12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129","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謝龍介等16人，鑒於全國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提名方式，剝奪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東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為落實公司治理，回歸獨立董事善盡監督與制衡之設置目的，爰擬具「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農業部依此授權訂定「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並於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業部推薦。\n二、惟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截至目前農業金庫股權結構為泛公股：41.62%、泛農漁會體系：58.33%，泛農漁會體系持有全國農業金庫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卻無獨立董事提名權之權利，顯悖於公司治理。\n三、綜此，為落實公司治理，落實設置獨立董事監督與制衡之目的，全國農業金庫應比照設有獨立董事制度之金融機關，賦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具獨立董事提名權利。","對照表":[{"law_id":"01646","law_name":"農業金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政府或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不受連任次數之限制。\n\n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全國農業金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n\n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n\n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n\n三、不符合依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n\n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n\n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全國農業金庫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說明":"一、「獨立董事」需具備特定的專業資格、條件與工作經驗，獨立於公司之經營，對公司事務進行超然、專業判斷，協助公司營運，具備高度重要性的監督角色，合先敘明。\n\n二、又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全國農業金庫股權結構為泛公股：41.62%、泛農漁會體系：58.33%；惟泛農漁會體系持有全國農業金庫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卻無獨立董事提名權之權利，顯悖於公司治理。\n\n三、另全國農業金庫依第一項之規定，係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且與其他公股金融行庫業務，均負相當之政策任務，實屬公司體制的政策性機構，應遵守公司法等法規之相關規範\\。然公股銀行均依相關法規，就獨立董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保障股東權益，僅全國農業金庫採用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的單一模式，不同於公司法等規範，剝奪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權利。\n\n四、為落實公司治理，回歸獨立董事善盡監督與制衡的設置目的，爰增訂第三項，賦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權利，並酌修第四項文字。","修正":"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政府或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不受連任次數之限制。\n\n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全國農業金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全國農業金庫以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n\n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n\n二、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n\n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n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n\n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n\n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n\n三、不符合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n\n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n\n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全國農業金庫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1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