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330/114230133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330/114230133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99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3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0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5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6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5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9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58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秀寳","許智傑","羅美玲","莊瑞雄"],"連署人":["黃秀芳","蔡易餘","張雅琳","林月琴","郭昱晴","王正旭","陳俊宇","王美惠","邱志偉","陳培瑜","陳素月","徐富癸","林俊憲","吳沛憶","黃捷","蔡其昌","林宜瑾","陳亭妃","王世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6-27","meet_id":"院會-11-3-9","laws":["01781"],"mtime":"2025-06-27T18:20: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1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16","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許智傑、羅美玲、莊瑞雄等23人，為健全運動環境，促進全民運動，帶動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增訂政府基金投入運動產業發展，提升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折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以活絡運動發展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產業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營利事業捐贈辦理運動相關事項得享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n二、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運動部組織法》，為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相關事項，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因此設立運動部。運動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移轉至運動部，爰修正第二條。\n三、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規定，運動相關產業正值發展初期，中央主管機關應帶動運動產業發展，應提供相關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為運動產業奠定發展基石；且政府為發展運動產業發展，亦應參酌對文創產業之扶植措施，以政府資金挹注，進而引入民間資金，活絡運動產業發展環境，爰修正第十三條。\n四、為持續推動全民運動，修正第二十六條，增列營利事業辦理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及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為持續加強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誘因，將捐贈金額折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提升至百分之二百五十，爰為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正。\n五、為健全運動環境，促進全民運動，帶動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增訂政府基金投入運動產業發展，提升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折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以活絡運動發展環境。","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2","說明":"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運動部組織法》，為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相關事項，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因此設立運動部。運動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移轉至運動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13","說明":"一、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帶動運動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投資、優惠融資管道等，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鼓勵措施。運動相關產業正值發展初期，中央主管機關應帶動運動產業發展，應提供相關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為運動產業奠定發展基石。\n\n二、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九條之規定，政府為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投資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辦法。為發展運動產業發展，亦應參酌對文創產業之扶植措施，以政府資金挹注，進而引入民間資金，活絡運動產業發展環境。","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n\n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n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n\n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n\n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n\n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n\n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n\n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n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26","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六款，為推動全民運動，提升國民運動率，爰增訂推行及提升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以鼓勵民間營利事業辦理運動賽事或活動，提供國民參與運動之機會。\n\n二、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n\n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n\n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n\n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n\n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n\n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n六、推行及提升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n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21-12-07-修正:2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為持續加強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之誘因，明定透過第一項規定之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一千萬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二、修正第三項，為利於推動國家運動政策，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按捐贈金額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之限制。\n\n三、修正第六項，延長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以持續帶動運動產業發展，壯大運動產業。\n\n四、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