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羅美玲"],"連署人":["林月琴","郭昱晴","黃秀芳","王正旭","陳俊宇","王美惠","蔡易餘","邱志偉","張雅琳","莊瑞雄","李昆澤","許智傑","陳素月","徐富癸","林俊憲","吳沛憶","黃捷","林宜瑾","陳亭妃","王世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1711"],"mtime":"2025-05-07T21:16: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17","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羅美玲等22人，為完善各大學之合併程序，保障師生權益，並落實大學自治；爰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擬訂合併計畫比照國立大學，皆需經校務會議同意，落實師生權益之保障，益於後續校務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學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二、臺灣面臨少子女化之衝擊，大學面臨退場或合併，整合高等教育資源，將教育資源妥善分配及運用。大學之合併對於師生權益及後續校務發展將有深遠之影響，係為重大事項。惟現行第一項僅規定國立大學需經校務會議同意，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師生權益保障恐有不夠周延之情形。\n三、爰於第一項增訂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擬訂合併計畫比照國立大學，皆需經校務會議同意，以落實師生權益之保障，並有助於後續校務之發展。\n四、為完善各大學之合併程序，保障師生權益，並落實大學自治；爰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擬訂合併計畫比照國立大學，皆需經校務會議同意，落實師生權益之保障，益於後續校務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1-01-10-修正: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臺灣面臨少子女化之衝擊，大學面臨退場或合併，整合高等教育資源，將教育資源妥善分配及運用。\n\n三、大學之合併對於師生權益及後續校務發展將有深遠之影響，係為重大事項。惟現行第一項僅規定國立大學需經校務會議同意，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師生權益保障恐有不夠周延之情形。\n\n四、爰於第一項增訂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擬訂合併計畫比照國立大學，皆需經校務會議同意，以落實師生權益之保障，並有助於後續校務之發展。","修正":"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