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曜","劉建國","林宜瑾","何欣純"],"連署人":["許智傑","沈伯洋","吳琪銘","黃捷","邱議瑩","林淑芬","王正旭","鍾佳濱","賴瑞隆","陳素月","陳瑩","黃秀芳","邱志偉","郭國文","王美惠","林楚茵","陳俊宇","王定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1283"],"mtime":"2025-05-13T12:18: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35","案由":"本院委員楊曜、劉建國、林宜瑾、何欣純等22人，為強化社福相關專業人員執業安全，防止其相關專業人員之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國外立法例，美國密西根州在公元2001年實施麗莎法案（Lisa's Law），規定政府或機構必須對從事家庭訪視或實地調查之社工員提供人身安全之培訓，其內容必須包括如何辨識危機情境、如何回應威脅、如何進行安全家訪等。社工人員從事家庭訪視或實地調查時，必須有訓練有素之其他工作人員或員警陪同，不得單獨前往。威脅或侵犯社工人員安全者，該法亦將其列為犯罪行為，處以刑事責任。\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7年公告「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便開宗明義表示，職業安全是對執業社會工作人員應有的基本人權保障，又該方案指出，由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含家防中心）社工人員遭受人身安全事件調查統計，社工遭受較嚴重的肢體暴力及其他危害型態人數逐年成長，受危害社工一年逾5,000人次，顯示社工人員遭受侵害情況依然存在，需落實建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環境。\n三、再者，依「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定，其社福專業人員類別涵蓋範圍廣泛，除保障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外，社安網相關社福專業人員也應一併納入，衛福部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針對如何保障社福專業人員人身安全之防治作為與措施、相關人員執業風險、安全防護措施作法及相關規範等訂定辦法，制度化保障社福專業人員執業安全，以利提高實務工作效能。","對照表":[{"law_id":"01283","law_name":"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n\n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law_content_id":"01283:01283:2023-05-05-制定:20","說明":"依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7年所頒佈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中即指出，職業安全是對執業社會工作人員應有的基本人權保障，又依「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定，其社福專業人員類別涵蓋範圍廣泛，為健全社安網相關社福專業人員執業安全，衛福部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針對如何保障社福專業人員人身安全之防治作為與措施、相關人員執業風險、安全防護措施作法及相關規範等訂定辦法，制度化保障社福專業人員執業安全，以利提高實務工作效能。","修正":"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n\n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督導管理制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