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曜","劉建國","林宜瑾","何欣純"],"連署人":["許智傑","沈伯洋","邱議瑩","邱志偉","陳素月","林淑芬","黃秀芳","林楚茵","王定宇","王正旭","陳俊宇","陳瑩","黃捷","郭國文","王美惠","吳琪銘","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5125"],"mtime":"2025-05-13T12:18: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36","案由":"本院委員楊曜、劉建國、林宜瑾、何欣純等21人，現行法令為保障兒少權益，雖明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違反照顧保護兒少義務之情形時，需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卻無訂定需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期限，將推遲親職教育輔導欲增進父母教養子女之知識能力，改善親子關係之目的，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條文立法理由指出，親職教育之目的，係在增進父母教養子女之知識能力，進而改善親子關係，具有輔導性質，而有違反照顧保護兒少義務之情形時，一律強制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以導正其偏差之親職教養觀念，增進其親職能力。\n二、先前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指出，部分地方政府兒少保護親職教育輔導執行比率偏低，資料顯示，十個縣市政府執行比率均未及8成，執行率最低之縣市，僅只有2成，又經地方政府說明尚未執行完竣之原因，主要為個案拒絕接受輔導或因故無法配合、未明定家長應完成親職教育期限等因素所致，顯示多數親職教育輔導案件於開立後執行所需期程冗長，未能落實督導管控措施，除不利及時導正與提升家長教養知能，亦難釐清案件有無須再依兒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裁處之情事，故提案修正原條文，明訂需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期限，確保一定期間內，需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者能如實完成，進而改善親子關係，確保兒少權益。","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n\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n\n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n\n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n\n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13","說明":"部分縣市執行兒少保護親職教育輔導案件執行率低落，原因之一為原條文未明訂應完成親職教育輔導之期限，若個案遲未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恐難達到親職教育輔導欲增進父母教養子女之知識能力，改善親子關係之目的，兒少權益難以受到保障，故修正為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而申請延期者，也應於該理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完成。","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n\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n\n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n\n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並於該理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完成。\n\n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n\n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