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3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156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6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6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507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509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30000"}],"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徐巧芯"],"連署人":["黃健豪","黃仁","鄭天財Sra Kacaw","李彥秀","葛如鈞","王育敏","翁曉玲","林倩綺","牛煦庭","林沛祥","邱鎮軍","謝龍介","羅智強","廖偉翔","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5-13","meet_id":"院會-11-3-9","laws":["02711"],"mtime":"2025-05-15T18:15: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39","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有鑒於全球整體逐漸將核能視為低碳及綠能電力之來源，及考慮我國經濟及整體國家安全需要穩定且較不受國際突發危機影響之電力來源，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發布之聯合宣言，將核能發展作為低碳電力之來源，各國共同簽署倡議，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n二、歐洲議會於2022年表決通過將天然氣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納入歐盟2020「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歐洲會議也於2023年通過歐盟《淨零產業法（Net－Zero Industry Act）》認定多項技術對於歐盟朝向2050碳中和以及經濟轉型至關重要，其中17項技術包括核能。\n三、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2023版「全球能源部門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路徑」（Net Zero by 2050 A Roadmap for the Global Energy Sector），其中將「核電裝置量增長一倍」，視為關鍵里程碑之一。\n四、日本於2024年10月重啟位於311大地震重災區的女川核電廠二號反應爐。這是日本自福島核災後一度關閉全國33座核電機組以來，第一座於東日本地區重啟的核電反應爐。同時間，日本其他地區的核電機組，近年來也已陸續重啟，至今已有近半（約15座）機組，在更嚴格的安全條件下恢復營運。\n五、韓國尹錫悅政府上任後為確保能源安全和穩定電力供應，廢除前朝「去核電」政策，據《韓聯社》報導，核電佔南韓2023年總發電量比達到30.68%，為時隔7年以來再次突破30%，核電總發電量超過18萬GWh，來到18.0479萬GWh，創下歷史新高，較2022年增加2.51%。\n六、綜上種種國際案例顯示，世界各地域組織及重要經濟體皆將核能視為重要且需要持續提升綠電力來源。因此，為了使我國與世界排碳淨零目標及低碳電力來源定義接軌，且確保國家擁有穩定自主能源供應以應對未來各種不可測國際情勢挑戰，故提出此修正案，使我國核能機組能夠順應世界潮流得以延役。","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一、各種國際案例早已顯示核能不只已被視為綠能之一，也被認定為各種淨零碳排及經濟轉型之重要能源來源，以及需要持續擴大及增長的產業。\n\n二、我國現行能源政策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故應在符合核能安全運轉條件下，修正核能發電為相對經濟、國安、穩定且乾淨的關鍵電力來源之一；在配合新設施之建置期程，及確保現有設施在加強檢視並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不應以屆期時限作為限制申請理由，俾利國內能源調度與規劃建置。\n\n三、為不受本法條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有關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40年仍需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進行換照申請之限制，並放寬對核能反應器設施換照之規定，故修正母法。","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為由拒絕換發申請。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