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4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156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6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6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507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509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30000"}],"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王育敏","林沛祥"],"連署人":["楊瓊瓔","蘇清泉","鄭正鈐","盧縣一","謝龍介","王鴻薇","許宇甄","牛煦庭","邱鎮軍","徐巧芯","翁曉玲","馬文君","陳菁徽","傅崐萁","廖先翔","廖偉翔","顏寬恒","黃健豪","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5-13","meet_id":"院會-11-3-9","laws":["02711"],"mtime":"2025-05-15T18:15: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4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等21人，有鑑於實現「2050淨零排放」國際目標並兼顧用電需求，美國、法國及南韓等國家皆決定大幅增加核能發電量，且「以核養綠」公投亦顯示多數國人認同核電對於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性。惟現行法將核電廠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已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彈性。考量我國能源穩定及永續發展，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國際目標並兼顧用電需求，美國、法國及南韓等國家皆決定大幅增加核能發電量，並同時致力於研發更安全之技術，尤其美國更在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9）重申，2050年前計畫將核能發電量增加至目前的3倍，而英國、法國和日本皆明確表示跟進。\n二、回顧我國民意，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結果顯示國人多能認同核電的重要性，為兼顧能源穩定及降低碳排，不宜逕將低碳排之核能排除在外。\n三、惟現行法將核電廠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導致現有核電機組經確認後符合重新商轉條件，亦無從提出延役申請，實不利於國內經濟發展及邁向「淨零碳排」目標。\n四、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一、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已除役，二號機亦將於114年5月到期，然現行法將執照換發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定之，實有未當。故將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修正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使法律文字更臻明確外，政府亦能保留彈性調整我國能源配比之空間，藉以因應國際趨勢或淨零碳排目標。\n\n二、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申請再運轉執照。\n\n三、修正條文文字，並將原第三項向後調整為第四項。","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應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始得申請再運轉執照。\n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