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定宇","王美惠"],"連署人":["陳亭妃","黃捷","邱議瑩","吳沛憶","郭昱晴","王正旭","陳秀寳","鍾佳濱","吳思瑤","李昆澤","陳素月","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賴惠員","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1839"],"mtime":"2025-05-02T12:17: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55","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美惠等18人，針對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過去因歷史背景，來臺居留滿一年就可申請定居拿臺灣身分證，無論是結婚、投資移民或專業人士居留，幾乎第二年就可申請定居。近年來，中國共產黨政府強化對香港澳門之控制，以「洗人口」方式將大量中國人移到香港，並利用現行法規對於港澳居民更為寬鬆之定居規定，以利於其進行對臺灣之滲透工作。為防堵中共透過港澳移民對臺滲透，原針對港澳地區居民居留定居較為寬鬆之差別待遇，已因國家安全理由而需要加以調整。本席等認為，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配合本席等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併予修正，比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定居規定；另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如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授權訂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現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過去因歷史背景，來臺居留滿一年就可申請定居拿臺灣身分證，無論是結婚、投資移民或專業人士居留，幾乎第二年就可申請定居。近年來，中國共產黨政府強化對香港澳門之控制，以「洗人口」方式將大量中國人移到香港，並利用現行法規對於港澳居民更為寬鬆之定居規定，以利於其進行對臺灣之滲透工作。為防堵中共透過港澳移民對臺滲透，原針對港澳地區居民居留定居較為寬鬆之差別待遇，已因國家安全理由而需要加以調整。\n二、本席等認為，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配合本席等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併予修正，比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定居規定；另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如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n\n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law_content_id":"01839:01839:1997-03-18-制定:16","說明":"一、按現行條文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現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過去因歷史背景，來臺居留滿一年就可申請定居拿臺灣身分證，無論是結婚、投資移民或專業人士居留，幾乎第二年就可申請定居。近年來，中國共產黨政府強化對香港澳門之控制，以「洗人口」方式將大量中國人移到香港，並利用現行法規對於港澳居民更為寬鬆之定居規定，以利於其進行對臺灣之滲透工作。\n\n二、本席等認為，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配合本席等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併予修正，比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定居規定；另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如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爰如修正條文第一項所示。","修正":"第十二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n\n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