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5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156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6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6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507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509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30000"}],"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2711"],"mtime":"2025-05-15T18:15:47+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5-13","提案人":["黃健豪","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59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等18人，鑑於依照現行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限為40年，且申請換照延役須在執照屆滿5至15年前提出，若未提前取得執照換發，執照到期即應停止運轉。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統計，目前全世界共計416座核反應爐，其中運轉超過40年以上者計有190座，占比達45.7%；50年以上者計44座，占比達10.6%。顯見核電廠符合安全規範下，運轉超過40年並非特例，我國應積極重啟核能發電，以利能源永續發展。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換發運轉執照期限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牛煦庭","邱若華","賴士葆","廖先翔","盧縣一","張智倫","徐巧芯","涂權吉","鄭正鈐","邱鎮軍","陳菁徽","林思銘","丁學忠","吳宗憲","張啓楷"],"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依第三項規定應符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運轉執照換發與否涉及是否符合核安要求，而非第二項有無依期限內申請。依照現行法若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照則不得繼續運轉，限縮已停止運轉之核電廠重新延役之可能，爰刪除申請期限之限制，以利停役後之核電廠得以順利延役。","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025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