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7/LCEWA01_110307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7/LCEWA01_110307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11","2025-04-15"],"會議代碼":"院會-11-3-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7","laws":["04654"],"mtime":"2025-04-09T17:22:39+08:00","first_time":"2025-04-11","last_time":"2025-04-15","提案人":["邱若華","黃健豪"],"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60號","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黃健豪等16人，鑒於少子化為我國亟待解決之國安問題，為解決少子化危機建構友善生育環境為國家政策重中之重，查我國正式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社會環境又因房價及物價高漲，使得民眾多半肩負龐大之生活壓力，尤以正處於生育年齡之社會中堅世代壓力最重，為此許多生育年齡之民眾選擇不生育降低生活負擔，長此以往造成我國生育率低落。參酌我國對於家庭照顧相關之法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其內文定有家庭照顧假，惟其僅有模糊之「家庭照顧」之概念，亦將「請假事由」限縮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需求」此三類範圍內，其規定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所涵蓋之範圍過大，無法有效體現建構友善生育環境政策，與建築育兒友善環境本意有所落差，為有效解決育齡公務人員因照顧年幼子女請假問題，並給予社會友善育兒政策示範之效，爰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盧縣一","黃仁","鄭天財Sra Kacaw","張啓楷","謝龍介","鄭正鈐","陳超明","洪孟楷","陳雪生","林思銘","林沛祥","張嘉郡","魯明哲","涂權吉"],"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n\n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n\n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n\n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654:04654:2022-05-30-全文修正:13","說明":"一、少子化為目前我國嚴重國安問題，除了物價、房價高漲導致之民生壓力，伴隨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正值生育年齡之社會中堅分子，成為三明治族群，被家中長者及幼年子女照顧負擔與工作夾擊，此現象讓許多育齡民眾選擇不生育降低生活壓力。\n\n二、參酌我國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其定有家庭照顧假，惟其僅有模糊之「家庭照顧」之概念，亦將「請假事由」限縮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需求」此三類範圍內，其規定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所涵蓋之範圍過大，對於我國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所欲建築之育兒友善環境本意有所落差。\n\n三、承上，為有效解決公務員上有老、下有小之家庭照顧壓力，並提供公務職場育兒友善空間，爰提案增列公務員為照顧其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得請育兒照顧假，藉此緩解公務員育兒壓力及促進公務員生育動機，為少子化問題帶來解決契機。","修正":"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n\n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n\n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或其十二歲以下子女、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n\n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1026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