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3616"],"mtime":"2025-05-13T12:18:30+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提案人":["邱若華","黃健豪"],"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62號","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黃健豪等16人，鑒於少子化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為有效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育兒照顧假之政策應為當務之急，確保勞工在工作支撐家計之餘、對於育兒照顧所生之必要事由，亦有請假處理之正當性，藉此緩解勞工家庭工作二頭燒之雙重壓力，惟目前勞工之「育兒照顧假」制度卻未臻完全，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觀之，其僅有模糊之「家庭照顧假」之概念，且將「請假事由」限縮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需求」此三種範圍內，而其規定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亦有定義不清之問題，家庭成員可能涵蓋勞工之父母、或是其他與勞工同住具有親戚關係之成員，預防接種亦可能是勞工之年長父母施打流感或帶狀疱疹疫苗等緣由，本法之家庭照顧假所涵蓋之範圍過大、定義不明確，對於我國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所欲建築之育兒友善環境本意有所落差。是故為鼓勵勞工生養子女之意願、建置友善育兒環境，特此提出修法將十二歲以下兒童常見之父母請假事由，增列入本法條中，藉此完善育兒環境，鼓勵勞工擁有生育動機，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嘉郡","張啓楷","魯明哲","洪孟楷","盧縣一","謝龍介","陳雪生","林沛祥","黃仁","鄭正鈐","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涂權吉"],"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建構友善生育環境為鼓勵勞工願意生育子女重要之政策一環。\n\n二、現行之本法規，對於受僱者的家庭照顧假，不僅嚴格限縮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且家庭成員定義模糊，無法正面涵蓋勞工因育兒所必須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n\n三、是故，爰提案正名受僱者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及提出育兒照顧假，並列舉出常見育兒需特別請假之項目，藉此建構勞工友善育兒環境，促進勞工願意生養子女之意願。","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n\n受僱者其未滿十二歲子女，有以下情況者，受僱者得請育兒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其請假日數不得併入事假計算，另得依實際情況按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n一、早期療育。\n二、學校或托育中心因流行疾病停課。\n三、慢性病、罕病、發展遲緩等需定期追蹤之疾病回診。\n四、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提案編號":"20委1101026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