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亭妃"],"連署人":["李柏毅","李昆澤","徐富癸","陳素月","陳俊宇","王正旭","黃秀芳","王義川","吳琪銘","吳思瑤","蔡易餘","鍾佳濱","李坤城","賴惠員","陳秀寳","郭昱晴","沈伯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8137"],"mtime":"2025-05-02T12:17: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65","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亭妃等21人，鑒於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即俗稱之先買後付）本質上雖屬金融行為，且已進入我國市場多年，但政府至今無專責監理機關，以致民眾被收取高額利率，甚或在不肖業者之話術下遭騙取錢財，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保障先買後付消費者之權益，並明定借、貸雙方不得約定提前還款之違約金及其但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幾年，快速、便利的支付流程已成為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重要考量，諸如行動支付、電子錢包、先買後付（含無卡分期）等交易形式蔚為熱門。其中，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即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在近幾年受到許多消費者青睞，根據國際結算銀行2023年12月之研究報告，在2019至2023年間，全球先買後付交易總額在2019至2023年期間增長高達6倍。此外，國內產業界報告亦指出，臺灣在2023年亦達到24%先買後付使用者的增長率，顯見先買後付已成為國人生活消費之重要方式。\n二、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通稱先買後付，顧名思義是一種「先購買商品、事後再付費的消費方式」，其特徵有三：1.存在消費者及業者之外第三方之消費行為；2.無須提供擔保品；3.消費者與業者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簡言之，先買後付在本質上是一種金融行為，且因為先買後付及無卡分期無須信用審查，亦不須以擔保品貸款，因此受到許多學生及年輕族群青睞。儘管先買後付在我國已存續多年，市場規模亦逐漸擴大，但我國至今尚無專責監理機關，先買後付之消費者也未受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致使保障打折而有權益受損之虞。\n三、經查，我國雖早於2011年便完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但由於先買後付業者並非該法定義之「金融服務業」，而導致實質使用金融工具之消費者未能受到完善保障。因此，本次修法爰修正第四條條文，明定「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範圍內視為金融服務業」，並定義其內涵。有鑑於該法已針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相關罰則有一定規範，期以藉由此次修法將先買後付消費者納入保障。\n四、再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有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文」，其中，在前項條文中第二點第三款已涵蓋前述「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本質上為借貸關係之要件，然而並未適用於先買後付之業者及消費者。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之意旨，故擬增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就先買後付業務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次查，近來時有民眾遭收取高額利息。是以，爰增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明定先買後付之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比照民法二百零四條規定不得逾16%。\n五、綜上，為保障先買後付消費者權益，健全金融市場體質，爰此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此外配合本法修正，另提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主管業務範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條文重點如下：\n(一)新增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針對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內視為金融服務業，適用本法之規定；另參考金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款，就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之內涵定義之。\n(二)新增條文第十二條之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就先買後付業務擬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參考民法第二百零四條，明定先買後付之借、貸雙方約定之年利率不得逾16%，超過之部分無效。","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n\n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n\n第一項所稱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23-11-21-修正:4","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均未修正。\n\n二、新增第四項：針對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內視為金融服務業，適用本法之規定。\n\n三、新增第五項：就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之內涵定義之。蓋借貸契約在民法規定中分為「使用借貸」以及「消費借貸」，而先買後付是屬後者，又參照金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區分一次撥付、循環動用及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而先買後付係屬後者，即借款金額撥付之借貸雙方外之第三方之借貸契約。","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n\n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n\n第一項所稱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n\n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範圍內視為金融服務業。\n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係指業者與消費者成立借款契約，消費者向第三方買受商品或服務，由業者撥付借款金額予第三方。"},{"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就先買後付業務擬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n\n三、新增第二項：參考民法第二百零四條，明定先買後付之借、貸雙方約定之年利率不得逾16%，超過之部分無效。","修正":"第十二條之二　主管機關應就先買後付業務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n\n第三條第四項之借款契約，比照民法相關規定，不得約定借款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