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亭妃"],"連署人":["蔡易餘","李昆澤","陳俊宇","黃秀芳","王正旭","鍾佳濱","陳秀寳","徐富癸","王義川","李坤城","沈伯洋","陳素月","王美惠","吳琪銘","吳思瑤","郭昱晴","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1639"],"mtime":"2025-05-02T12:17: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67","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亭妃等21人，鑒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先買後付業務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配合本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健全金融市場體質，並配合「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先買後付）消費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n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n(一)修正第二條：修正第二項，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範圍內視為金融服務業。」（增訂第三項），明定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之機構，為本會主管之金融服務業。\n(二)修正第四條：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機構之主管次級機關。","對照表":[{"law_id":"01639","law_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n\n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n\n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n\n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11-06-14-全文修正:2","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範圍內視為金融服務業。」（增訂第三項），明定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之機構，為本會主管之金融服務業。","修正":"第二條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n\n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其他金融服務業及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之機構；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n\n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n\n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現行":"第四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銀行局：規劃、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n\n二、證券期貨局：規劃、執行證券、期貨市場與證券、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n\n三、保險局：規劃、執行保險市場與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n\n四、檢查局：規劃、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說明":"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機構之主管次級機關。","修正":"第四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銀行局：規劃、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機構之監督及管理。\n\n二、證券期貨局：規劃、執行證券、期貨市場與證券、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n\n三、保險局：規劃、執行保險市場與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n\n四、檢查局：規劃、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670000/details"}